本条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特殊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最危险、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对于这些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坚决、严厉的打击。因而本法对其构成要件的限制较之于—般累犯宽得多。
根据本条的规定,特殊累犯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一、前罪和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是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外的普通刑事犯罪,则不构成特殊累犯。是否构成普通累犯,要根据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来认定。如果符合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则构成普通累犯。
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累犯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进步性自不待言,然而,其在特殊累犯范围上对1979年《刑法》的因袭,使得特殊累犯的范围过于狭窄,忽视了国内外犯罪形势的变化,不能适应我国目前打击某些犯罪累犯的现实需要,是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一大不足。从完善我国累犯制度出发,应当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在保持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累犯的时间条件、刑度条件的基础上,扩大特殊累犯的种类。
国外刑事立法上,规定特别累犯的立法方式可分为两种。—种要求特别累犯只能是某一或某类特定之罪累犯。采用该种立法形式的国家,多认为普通累犯制度难以顾及—些特殊犯罪的危害性,对某些特殊犯罪,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沿袭普通累犯的规定不足以打击和预防,因而有必要对这类累犯规定较宽的成立条件或特别处罚,以体现对该类犯罪打击从严的精神。另一种要求特别累犯就是累犯同一或同类之罪,但对具体犯罪的种类或性质不作特别要求。即不管行为人前后之罪的性质、种类如何,只要前后罪性质或种类相同,就构成特别累犯。该类国家主要是认为,行为人因犯某一罪名而被定罪量刑的,从此对该罪有深刻明确的违法性认识,应当非常小心,不重蹈此罪,但重犯同一罪,比前后犯不同罪的,其主观恶性要深,因此,应比普通累犯规定较宽的成立条件或较重的处罚。
规定特殊累犯就是考虑列某些特殊犯罪的特殊情况,如果拘泥于普通累犯较为严格的成立条件,不利于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因此,应放宽其成立累犯的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等。但是,正是由于特别累犯成立条件的宽松性,应有必要限定构成特别累犯之罪的范围,否则,特别累犯的范围过于宽泛,反而适得其反。因此,在规定特别累犯时,一方面,应放宽特别累犯的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使其在范围上具有扩张性;另一方面,又应限制特别累犯之罪的种类,使其在范围具有紧缩性,如此,特别累犯的范围才恰当。我国刑法对特别累犯的刑度条件和时间间隔不作要求,因而,合理界定我国特别累犯的范围,关键在于合理确定特殊累犯的种类。现行累犯制度,将构成特别累犯之罪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固然过于狭窄;然而,主张只要前后是同一犯罪或同一性质犯罪即可,不限定其具体的种类或性质,从而使得几乎所有的故意犯罪都可构成特别累犯,实则失之宽泛,不利于集中力量打击那些客观危害较大、重犯率高的犯罪的累犯。因此,主张将我国特别累犯的范围扩大到前后犯同一或同类之罪的观点不可取。
本次刑法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制度的调整范围。恐怖活动犯罪是基于特定的某种政治性犯罪动机或社会动机、宗教动机,任何个人、组织,使用暴力或暴力性、破坏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将其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与战争、国际债务、人口膨胀、饥饿、贸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具有—定组织形式和势力范围,掌握犯罪财产,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并以犯罪为常业的严重的、有组织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必须是前一犯罪被判过刑罚并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犯罪
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刑罚,则不构成特殊累犯。但法律没有关于其前罪和后罪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轻重的限制规定,因此无论前罪和后罪判处何种刑罚及其轻重,均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即使两罪或者其中一罪被判处低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拘役、管制,也构成特殊累犯。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在具体时间上不受限制,至于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什么时间内发生,都构成特殊累犯。
三、关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主流观点是未成年人不构成特殊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系一般规定与专门规定的关系,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然不能构成一般累犯,显然也不应当构成特殊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