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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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首要分子的界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犯罪分子。
  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施某一种或数种犯罪建立起来的相对稳定的共同犯罪组织。其特点是:(1)人数较多(至少需要三人),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比较严密的组织纪律。(3)有相对的稳定性,集团成员在较长时间内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而不是偶尔实施犯罪后就散伙。(4)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甚至从事职业犯罪活动,一般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犯罪集团一般作案次数多,大案要案多,犯罪手段狡猾,活动方式诡秘,逃避法律制裁的能力较强,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共同犯罪要严重。通常将犯罪集团分为危害国家安全集团和其他刑事犯罪集团。在普通犯罪集团中,比较常见的有走私集团、盗窃集团、诈骗集团、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等。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止一名。认定首要分子,不能只看他在犯罪集团中的“头衔”,而应更重视他的实际作用,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如果在某个犯罪集团中,有头衔的总头头有名无实,某个无头衔的成员握有实际领导权,则应当认定后者为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的核心,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策划犯罪活动,指挥其他成员实施犯罪计划,因此,他应当对该集团有预谋实施的全部共同故意犯罪行为负责。
  聚众犯罪是纠集多人犯罪。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的不同之处在于:(1)聚众犯罪的成员不固定,有些成员甚至是临时参与,相互之间甚至不认识。(2)没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和组织形式,成员也不稳定,可能偶尔实施犯罪后就散伙。聚众犯罪由其特点决定,是由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的,就是首要分子。对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认定可参照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的认定。
  主犯与首要分子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关系表现在: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不能反过来说凡是主犯都是首要分子。因为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除此之外,在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罪恶重大的犯罪舟子,也属于主犯。
  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都是主犯。这是因为某些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法分则明文规定只处罚其中聚众的首要分子,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些犯罪的首要分子,只是对聚众犯罪的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因而不能将其与作为共同犯罪人类型之一的主犯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