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职能。因此,我国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部分案件享有侦查权。侦查的内容既包括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进行的各项专门调查工作,也包括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也包括依法进行的搜查、检查、扣押、通缉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等各种强制性措施。侦查工作的特定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制止和预防犯罪。侦查是—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织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实行法律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批捕权或决定逮捕权、侦查权、审查起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对侦查和审判、执行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权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权表现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团体无权行使此项权力。审判权是最主要的司法权力,它将最终决定当事人(被告人)的命运和诉讼结果。根据本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监管权是对犯罪分子进行羁押和看管的权利,监管权只能由罪犯改造机关以及劳动教养机关行使。罪犯改造机关包括:监狱、拘役所、未成年犯管教所。
综上所述,凡是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凡是刑事法律规定以特殊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司法工作人员也能构成。相反,本法规定凡是由特殊主体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则不能构成,例如,本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其主体主要是指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劳改队、少年管教所等监管机关中执行监管任务的管教人员;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是负有监管罪犯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私自将罪犯放走构成的犯罪。以上3种罪的主体都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