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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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具有如下特点:
  1、该新罪必须是在前罪判决宣告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新实施的犯罪。对不属于新罪的漏判之罪,不能按本条处理。例如,某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五年,在劳改场所又犯故意伤害罪。该故意伤害罪即为新犯之罪。
  2、该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原判之罪是否属同一种罪,均应依法单独作出判决。
  3、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把前罪判决中已经执行的刑期减去,再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残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乙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罚执行四年后又犯寻衅滋事罪,某人民法院对该新犯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根据“先减后并”的方法,前罪已执行的四年有期徒刑应当扣除,把前罪未执行的残刑即十一年有期徒刑与薪判之罪的十年有期徒刑,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总和刑期即二十一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即十一年以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通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第二,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三,本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条件下,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提高了。例如,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四年时又犯新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应当在八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加上已执行的刑期四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为十二年。若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则在十年以上十八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后只有十年。(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即在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超过二十年。例如,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执行六年时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应当在十二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加上已执行六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最高可达二十五年。若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可能超过二十年。(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例如,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假设他在刑罚分别执行一年、三年、六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若以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期限分别为七年、八年、十一年。如以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期限都是七年。本法之所以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罪的,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是因为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表明其没有从原判处的刑罚中受到教育和改造,主观恶性较深,在并罚方法上应当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有所区别,才能使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但是,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虽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超过本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界限,但是,每—个判决所决定执行的刑期却不应超过本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各种刑罚的最高刑期。
  适用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但在新罪判决宣告时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这种情况只需依法对新罪作出判决,不需依照本法本条的规定实行并罚。但新罪判决执行以前关押的时间,如属前罪应执行的刑期的一部分,不应折抵新罪判处的刑期。
  2、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并罚。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对新罪进行审判中又发现前一判决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对于这种同时具有刑法第七十条、本条两种情形的犯罪案件应如何并罚。我们认为,首先应根据第70条的规定,对“漏罪”作出判决,将“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然后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上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没有执行的刑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最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样体现了本条规定对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罪犯处以更重刑罚的精神。
  4、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司法疑难解析】(摘自《实务刑法评注》2022年版)
  1.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数种新罪的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存在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数种新罪的情况,如何“先减后并”,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本评注主张一次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
  2.缓刑考验期内漏罪与新罪系同种数罪的处理。本评注主张,宜将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作为一罪进行判罚,然后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