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内容


首页>>刑法总则释解>>正文


 

  本条是关于没收财产的内容的规定。
  一、没收财产的概念
  本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一)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方法
  这是没收财产的法律属性,具体地说,没收财产与罚金一样同属于财产刑范畴。这一特点使没收财产与其他非刑罚方法划清了界限,同时又赋予没收财产刑具有其他一切刑罚方法的共性,如法定性及强制性等。
  (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
  因为只有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才能适用刑罚方法,没收财产这—财产刑也不例外。同时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刑时必须依据本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例如,是选科没收财产还是并科没收财产,本法分则有相应的规定。依法适用没收财产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没收财产以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收归国有为内容
  首先,其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对那些没有触犯刑律而只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只能适用相应的非刑罚方法。其次,该刑罚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现有财产,这是没收财产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最大区别。
  在适用没收财产时,应当把它同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加以区别。根据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犯罪分子以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本不属于他所有。因此,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使受损失的公私财物恢复原状。可见,追缴违法所得与没收财产是性质不同的。没收财产也不同于没收违禁品。所谓没收违禁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犯罪分子非法持有法律禁止的物品,如枪支、毒品、淫秽物品等予以设收;二是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拖,即犯罪分子犯罪时所使用的财物,如伪造货币的工具、杀人凶器等予以没收。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
  没收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刑,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没收罪犯的一部或全部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和教育,同时还可以防止他们利用财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本法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州的首要对象
  本法分则第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11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罪犯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根据本法规定有四种情况:
  1、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授收财产
  这是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的情况。如果选择适用没收财产,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例如,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国家货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没收财产只能附加适用。
  3、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种情况下,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并处没收财产。
  4、并处没收财产
  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对一般情节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加重情节的情况下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并处没收财产,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必须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予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对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本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可见,没收财产的范围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因此,在执行没收财产时,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实际所有的一切财产及其在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所谓“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犯罪分子家属本人实际上所有而不是名义上所有的财产。所谓“家属应有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指犯罪分子和家属共同所有、共同购置、共同使用的财产中家属应得的一份;另一部分是指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原来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扶养、抚养的家属,在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时,必须给这些家属留下必要的财产,以维持其生活。
  按照本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没收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人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本法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本法所坚持的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基本准则。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审判机关量刑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在实际执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遵守这一规定,就要对应当没收的财产范围作出确认,即分清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从个人财产的性质来看,无非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个部分,判决和执行时应当注意的是,不要把生产资料这部分财产遗漏掉。在家庭财产共有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每个共有财产人各自应有的份额后,再将属于犯罪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予以没收。如果在犯罪前犯罪人有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属,在没收财产时应当将其家属应有的财产留出,以保证维持家属生活之用。
  没收财产可以是部分没收,也可以是全部没收。如果是前者,应当逐一举出要没收的财物。部分没收与全部没收的确定,通常应以对具休案情的分析为根据。但是,作为一般原则,在决定对具体犯罪人究竟适用部分没收还是适用全部没收时,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犯罪人所判处的主刑的轻重
  如果对犯罪人所判处的主刑是有期徒刑或拘役,使意味着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存在一个再社会化的问题。为了避免刑期满后因财产的完全没收而丧失谋生的经济能力,不能自食其力地重新做人,因此对之通常只判处部分没收财产。如果对犯罪人所判处的主刑是死刑或无期徒刑,则不存在再社会化的问题,或者再社会化的可能性不是很现实,因而可以没收其全部财产。
  (二)犯罪人的家庭经济情况
  如果犯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负担较重,判处没收其全部财产,必然造成家庭成员的生活陷入更大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宣判处部分没收。相反,如果犯罪人家庭经济状况好,负担轻,即便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也不会对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造成大的影响,则可考虑判处全部没收。
  (三)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贪利性的罪犯,如:走私的首要分子或累犯,如果所犯罪行决定了对之不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为了有效地剥夺其再犯罪的资本,可以考虑没收其全部财产。而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贪利性的罪犯,由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没有必要用全部没收其财产来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只宣判处部分没收财产。本条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全部没收财产,而造成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