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入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的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没收财产以后所负的债务,则不能用没收的财产偿还。
(二)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例如,正当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所负的债务;非正当的债务,例如,赌博等所负的债务不在此列。非正当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四)偿还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只限于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偿还
在没收的财产中,如果发现有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经原主请求,查明属实的,应首先将原物退还原主。如果是没收以后所负的债务,或者所负的属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博欠的),则均不在偿还之列。在偿还债务时,如有多数债权人,对众多债权人的清偿,应当在没收财产的限额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同题的规定》的规定,这里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为了防止执行前财产转移、损坏以及有其他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对于没收的财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交国库或财政部门,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私自享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等受到损害的赔偿部分,应当先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