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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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拘役的期限的规定。
  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过长,就失去了轻刑的意义,而且易与有期徒刑相混淆。如果刑期太短,又有损法律的尊严,也很难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相混同。
  本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由于拘役的刑期较短,因此,在《刑法》分则中凡涉及拘役的条文,仅指明刑种而不写明刑期。
  有的学者认为,管制是作为轻于拘役的刑罚方法排列在主刑之首,但从法定刑的折算关系看,管制刑实际上比拘役严厉。而且,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无缓刑的可能。在拘役与行政拘留之间插入一个管制刑,有损于刑罚体系的科学性。我们认为,管制只是部分地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而拘役则是完全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二者有质的不同,本法规定的在特定情况下不同刑种之间的折算方法,并不能掩盖两个刑种之间质的差别。鉴于此,修改刑法时,将拘役的最低期限上提,改为一个月,拘役的最高刑期和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六个月相衔接,使不同的刑罚方法轻重既相联系又有区别,排列更加科学紧密,便于人民法院使用拘役刑同某些犯罪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