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减刑刑期的计算的规定。
减刑不是改判,而只是把原判刑期减轻。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只要将应减的刑期从原判刑期中减去即可,原判决确定的刑期的计算方法并不因减刑而受影响,只是刑满日期提前。如果多次减刑,只要依次将所减刑期从原判刑期中扣除即可,都不用重新计算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如果判决交付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被羁押的时间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例如,甲犯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五个月,执行三年时,因有悔改表现减刑一年,减除已执行的刑期和被先行羁押的肘间,甲犯还须执行五年七个月才期满。对原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均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服刑的时间,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对于无期徒刑罪犯和死缓犯已经碱为有期徒刑的,依法再予减刑时,财应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方法计算。
如果对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后,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经重新审理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应继续有效,即所减刑期,应计入改判后的刑期之中。
但是当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就必然发生刑期从何时计算的问题。本条明确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裁定减刑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这里所讲的裁定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原判无期徒刑执行后的关押日期,也包括原判无期徒刑执行前的羁押日期。
在实践中,有些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立功表现被减刑后,人民法院因发现原判决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将原判刑罚改判为轻轻的刑罚或较重的刑罚的,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但具体如何计算减刑后的刑期,由于改判的情况比较复杂,应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