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管制的解除的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虽然在行动上是自由的,但在执行期间,要受到执行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人身自由仍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在管制期满以后,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宣布解除管制。这就意味着执行机关解除管制措施,犯罪分子也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
管制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之有效的刑罚措施。管制的核心是群众监督,管制是否得以执行,不在于管制这一刑种本身,关键在于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束、监督措施是否具体落实。因此,管制的群众监督的范围要确定,以便于管制刑罚的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一般是指其工作单位。一般而言,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应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领导说明。犯罪分子的居住地一般是指其居住的地方。
解除管教,应当宣布,纠正了过去管制期限过长,无限制地延长管制,管制期满以后,不宣布解除管制的“管和无期”现象。同时,有关群众的范围的确定,也使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真正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