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告诉才处理的含义的规定。
告诉才处理,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自诉案件中的某些犯罪告诉乃论,不告不理的制度。告诉,是指法定的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报告案情,并请求对侵害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告诉人为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受理案件。对于这些案件,不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只能由被害人告诉。无被害人的告诉即无审判。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依法享有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或利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利等,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因此,被害人当然有权要求对加害者进行惩罚,向国家审判机关控告犯罪,要求惩罚犯罪,这是被害人固有的权利。如果不是本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被害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都不能成为告诉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本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本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本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本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为了保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保护,本法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承认犯罪是侵犯社会公益的行为,对犯罪追诉应当由国家机关负责,也就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追诉提起公诉。只是鉴于某些犯罪的特点,对这些犯罪的起诉权交由受犯罪直接侵害的被害人行使,是否追诉由被害人自行决定。在被害人决定向人民法院告诉时,却由于外界压力如强制或威吓而无法行使告诉权,但其内心意愿是告诉,只是基于恐惧和惧怕才没有告诉。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国家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就可以代为行使告诉权,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告诉。近亲属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聋、哑、患病等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