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的规定。
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又称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与发展与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是分不开的。同时,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不断丰富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之一。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这有利于满足公民个人的生活需要,调动公民个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相当广泛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公民个人财产的范围主要是: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一)合法收入
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它主要包括公民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报酬、稿酬、退休金等;农民承包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以及经营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家庭副业的收入;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所得收入;还包括公民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所取得的财产等。
(二)储蓄
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储蓄利息归存款人所有。应当指出的是,公民个人将货币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后,就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他即丧失了货币的所有权而取得债权,即按合同规定取款的权利。可见,储蓄的货币是存款人债权的标的物而非公民个人所有权的标的物。
(三)房屋
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不论是自住、出租,还是用于经营,其所有权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四)其他生活资料包括
1、生活用品
这里主要指公民所有的直接用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娱乐的消费性财产,如公民的衣服、食品、家具、电器、家庭日用品、交通工具、娱乐用品等。
2、文物、图书资料
文物是具有特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文物,主要是指公民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等。图书资料主要指公民所有的书籍、图片、卡片、录音录像资料、动植物标本等。
3、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术,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4、牲畜
这里主要指公民所有的家禽、家畜,也包括公民饲养的其他动物。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即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这里主要指农民从事家庭副业和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生产资料。
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投入承包经营的自有资产,如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等。对于生产资料,法律没有以列举方式规定公民可以拥有哪些生产资料,应当认为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水流等自然资源外,公民个人可能根据其承包经营、个体经营的范围、规模、取得其生产经营需要的一切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个体户是指个人或家庭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并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主要指分散在城乡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所经营的小型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运输业等。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个体户依法经营其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个体户的财产,包括自有的店铺、生产工具、原材料、运输工具等。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私有,使用雇佣劳动,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1988年4月的《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企业的财产包括诸如自有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交通运输工具等。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为繁荣我国市场,发展经济起刭不可磨灭的促进作用,将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纳入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是本法的一个重要变化。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一)股份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认购股份的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所代表的金额一般相等
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其所代表的金额是相等的。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同。
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
股份作为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反映着股东的权利和利益。通常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东权,即表现为股东平等原则。所以,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额,决定了其享有权利的范围。
3、股份表现为股票这种证券形式
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即股票。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是股票的物质内容。股份采用股票这种证券形式,便于流通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以股东享受财产权利的顺序为标准,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公司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优先股
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在公司盈余、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优先股的股利率事先约定,但优先股东没有表决权。
西方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份,按照享有具体权利的不同,又可分为:
①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
股累积优先殷握:指公司当年的盈余达不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其不足部分在其后的年度分配盈余时给予补足;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利的分配只以当年公司的盈余为限。
②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
参加优先股是指在按原定比例分配股利之后,如公司还有盈余,还可以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盈余的分配;非参加优先股是指股东只能按原定比例分配公司盈余。
《公司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根据公司法的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13条制定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第11条规定,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据此,可以理解为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优先股。
2、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以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划分,股份可分力表决权股、限制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1)表决权股
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享有表决权。表决权股又分以下三种:①普通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②多数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享有超过其拥有股份数的表决权,持有多数表决权股的股东为特定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对于多数表决权股份的发行,许多国家都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通常为,发行多数表决权股份,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③特别表决权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只对公司的某些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
(2)限制表决权股
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其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对于限制表决权股份的发行及其限制的方法,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不得对个别股东分别对待。
(3)无表决权股
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通常,对无表决权的股份,必须给予其利益分配的优先权,就是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
目前,我国只有普通表决权股和无表捷权股。
3、目前我国股份的特殊种类
(1)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以投资主体不同为标准划分,股份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这是我国目前特有的股份种类之一。
①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其中包括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经投入企业的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
国家股—般应为普通股,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持有,并委派股权代表。
②法人股
根据投资法人的种类不同,法人股又分为企业法人股、事业单位法人股和社会团体法人股3种。
企业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事业单位法人股和社会团体法人股分别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需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③个人股
个人股是指以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个人股包括社会个人股和本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两种。
社会个人股是指本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以其合法取得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本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是指公司职工以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向自己所在的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④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外资股包括法人外资股和个人外资股。
(2)公有资产股和非公有资产股
以投入公司资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同为标准,股份可以分为公有资产股和非公有资产股。这也是我国特有的股份种类之一。
①公有资产股
公有资产股是指用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其中,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股份为国有资产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②非公有资产股非公有资产股是指除公有资产股以外的股份。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等。
(二)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所采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应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它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接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股票
它与定权利的设权证券不同,它是一种表彰股东权的非设权证券。因为,股票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着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形式。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所创设的,而是股份本身所包含的权利。
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表彰财产权利的证券,它以证券的持有为权利存在的条件。而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所表示的股东权具有财产权的内容,例如,股票持有者即股东享有分配股息的权利;公司终止清算时,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同时,股东权的存在要以股票的持有为条件、也就是说,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股东权的享有者,他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转移这种权利。股票是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股票的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一般地说,由于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形式,有多少种股份就有多少种股票。目前我国的股票种类主要有:
1、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以股票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为标准划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记载着股东姓名的股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法人持有的记名股票,应当在股票上记载该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自然人持有的记名殷票,其在股票上记载的姓名须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上的一致。
(2)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也可以发行无记名股票。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则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1)对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数额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得以章程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但其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
(2)某些特殊股份或向某些特定人发行的股份只能发行记名股票。例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3)不得发行无记名股票。如日本国于1990年修改商法典,废止了第227条和第228条,即废止了无记名股票。自1991年4月1日起,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发行记名股票。
2、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以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一定金额为标准划分,股票可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发行在票面上表示有一定金额的面值股票,所以我国没有无面值股票。
3、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以认购股票的货币不同为标准划分,股票可分为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1)A种股票
A种股票又称人民币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中国投资者买卖的股票。
(2)B种股票
B种股票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
(3)H种股票
H种股票是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
此外,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还有在美国发行和上市的I种股票。
(三)债券
债券是指发行人以筹集长期资金为目的,就其所需要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团的、大量的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证券。债券表示持有人对发行人的债权;而发行人作为债务人,须保证按规定期限向其持有人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债券依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依债券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分为以下几种:
1、公债券
公债券是指政府发行的债券。其中,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债券。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即国家债券,一般称为国库券。
2、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团的、大量的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国外仅指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3、企业债券
这是目前我国特有的一种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的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上述表明,公司债券只是债券中的一种。
其他财产,如基金受益凭证和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一种权利证书,也就是购买股票的权利凭证。
虽然本条用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公民个人可以拥有的各类财产,但从本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公民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列举的各项财产。应当认为,凡法律不禁止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均可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公民个人均可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其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