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及其构成
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说,犯罪预备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形态。但是由于预备犯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因此,法律有必要对犯罪预备作出规定。构成犯罪预备具有主客观两个基本条件:
(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实行犯罪
这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所谓顺利地实行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便于着手实行犯罪;二是利于完成犯罪。根据本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有的犯罪不经过预备,也可着手实行,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但是,有的犯罪若不经过预备,则无法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赌博罪,没有勾引他人聚赌、准备赌具等预备行为就无法实施;放火罪不准备引火物,就无火可放。同时,任何犯罪在经过预备之后,就比未经预备容易完成。例如,故意杀人罪,事前备好凶器、经过调查以后,就易于得手,实现犯罪意图更有可能。因此,为了犯罪而预备,已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了犯罪故意,这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创建条件的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准备犯罪工具
即搜集可供实施犯罪利用的各种物品。这是犯罪预备中常见的一种手段。例如,为杀人而购置刀枪,为盗窃准备万能钥匙等。任何工具只有与犯罪行为联系在—起,才能成为犯罪工具。准备犯罪的工具,可能是违禁品,也可能是非违禁品。犯罪工具通常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破坏、侵占、运输犯罪对象的各类器械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等。准备犯罪工具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等。工具来源有多种途径,可以是自制的,也可能是购置的,还可以是盗窃来的,或者是借来的等。一般说,犯罪工具是否属于违禁品及其来源如何,并不影响犯罪预备的成立。但是,有的准备犯罪工具行为本身,就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例如,为了杀人,偷了一支枪。这就是杀人的预备,它又单独构成了盗窃枪支罪。
2、制造犯罪条件
所谓为犯罪制造条件,是指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其他各种准备工作。从广义上说,准备工具也是制造条件的一种情况,但因准备工具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所以本法将其单列出来,以示强调。除了准备工具之外,属于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准备犯罪的手段,如学习扒窃技术和伪造假币的技术等;调查打探有关受害对象的情况;勾引邀约共同作案人;筹集犯罪资金;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到达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等候被害人到来;消除犯罪的障碍;制定犯罪计制;等等。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属犯罪的预备行为。
(三)预备行为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所进行的,并在着手实行之前已经停止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是指本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尚未着手实行刀砍、投放危险物质等杀人行为,而只是进行磨刀、购买毒药等行为。如果在着手实行犯罪后才停止,则不再是犯罪预备,而可能构成犯罪未遂。这一特征是犯罪顶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标志。
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止,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行为人为杀人而在制造爆炸物时,被人发现,夺下了炸药,阻止其爆炸杀人;抢劫团伙为抢劫银行,已经策划好行动方案,准备了手枪、面罩、汽车等作案工具,因有人告发而在行动之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行为人为了犯罪,实施了预备行为,最终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而被迫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二、犯罪预备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犯罪预备与预备犯
犯罪预备与预备犯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盼概念。前者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个阶段,是构成预备犯的必要条件之一;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人。
(二)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或称犯罪准备)阶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由于犯罪预备只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因而实践中容易把犯罪预备混同于犯罪预备阶段。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形态,而犯罪预备阶段则是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如果将犯罪的预备阶段可以比作—条线,那么,犯罪预备就是选条线在运动过程中的一个停顿点。可见,犯罪预备阶段所表观的是一个时间概念,犯罪预备则是—个静态的空间概念。行为人对犯罪预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应是他的行为状态,因为有的犯罪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如果进入实行阶段完成了犯罪,那他就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应作为既遂犯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单纯表达自己的犯罪意图。例如,某甲与他的朋友聊天,某甲说“我现在比较困难,想去偷点钱花。”但是,他并没有为了去偷而进行具体的准备活动,仅仅是把想法告诉了别人。这就是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这种单纯的犯意表示,对他未来的犯罪不起任何作用,它不是实行犯罪的必要条件。可见,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都是行为人以一定的动态方式所表达的主观犯罪意图,两者有密切的联系。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犯罪预备则是犯意表示的客观行为。但两者又有原则的区别: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虽然有错误,但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犯罪预备,则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犯意表示具有不同的特点,它往往与犯罪预备相互渗透,成为犯罪预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共同犯罪的犯意表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通过交流犯罪思想动机、目的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意图。这种思想交流,如果经过进一步的商议,决定共同实施犯罪,商定了实施犯罪的计划和方法,那就不再是共同犯罪表示,而是为犯罪实行准备条件,即成为犯罪预备了。这时他不是单纯地暴露犯罪意图,而是为了拉拢对方—起干,并商量行动计划,就是为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即由犯意表示转化为犯罪预备。
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对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可以避免把属于思想范畴的犯意表示,例如,只是扬言杀人,说点激愤的气话、错话,或者在日记中流露出反动思想等,错当做犯罪来处理;另一方面,又可避免把本来属于犯罪预备的行为,比如,商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和方法等犯罪活动,错当做思想问题处理。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虽然还没着手实施犯罪,但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从主观上讲,他有了犯罪的意图,具备了主观上的危险性,从客观上讲,为实现犯罪的意图采取了一定的实际行动,使着手实行犯罪成为可能,对社会构成了直接的威胁,所以预备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犯罪预备行为毕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的未遂或者既遂,所以处罚要相对轻些。因此,本条第
二款明确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审判实践中,确定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区分实施预备犯罪的不同性质
不同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大小不相同。一般说,同是预备行为,破坏军事设施的危害性要大于破坏民用设施;准备炸毁一个工厂的破坏性要大于准备毁坏一台普通机器;准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大于准备伤害人身健康的行为。
(二)区分实施预备犯罪的不同手段
手段不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不相同。有的手段十分残酷、恶劣,有的手段则属于一般。
(三)区分预备犯罪的不同准备程度
准备程度的不同,反映着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预备犯准备犯罪工具越齐全,、策划越周密,制造犯罪条件越充分,对社会的危害也就越大。
对于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判刑;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这样做,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个别重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大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当然,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比较轻,还是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