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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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的规定。
  一、罚金数额的确定
  关于罚金数额,《刑法》分则多数未作具体规定,有的犯罪即使规定了,也有一定幅度。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如何确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本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因此犯罪情节是人民法院判定犯罪人罚金数额的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了罚金数额的大小。这里所谓“犯罪情节”主要是指犯罪后果、犯罪对象、违法所得多少、犯罪手段、犯罪动机和目的等,重点是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对象、犯罪目的、动机。如果手段卑劣,有贪财动机又损失较大,可以认为情节严重,罚金数额应多一些,反之应少一些,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同时,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如果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分子的负担能力,犯罪分子就无法缴纳或者缴纳以后严重影响生活,这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争取他们的家属都不利;如果罚金数额过少,则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这不仅对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人民群众也会认为是放纵犯罪,不利于犯罪预防。但决定罚金数额的大小应在法定的罚金幅度内确定,本法分则具体规定了三种罚金幅度。
  (一)倍比制
  即根据犯罪人或单位非法所得或犯罪数额的大小,明确规定出判处罚金的数额与犯罪数额成一定倍数或比例的计算方法,即犯罪数额和应罚倍数之乘积作为判处的罚金数额。本法中以倍比制计算钩金的规定有7种:
  1、把销售金额分为四个档次,均处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140条);
  2、销售金额不分档次,处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142条、第145条~第148条);
  3、分三个档次,均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153条);
  4、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180条);
  5、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第158条);
  6、并处或单处虚报出资金额或抽逃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第159条);
  7、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第191条)。
  用以上这种倍比制的方法计算,其犯罪数额越大,罚金就越多。审判实践中,应用倍比制罚金制裁经济犯罪通常是用“水涨船高”法,先确定应罚倍数再算出具体罚金数额。例如,某乙掺假销售金额五万元,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里的50%即0.5倍,二倍即200%。某乙销售额已达犯罪数额的起点(5万元),如果该案从轻、从重情节另作考虑,其罚金倍数应取最低限0.5倍乘其犯罪数额5万元,得出某乙应判处罚金2.5万元,如果某乙的销售额超出5万元,或接近20万元,则应根据其具体数额,除应考虑对某乙适用主刑外,还要相应提高罚金倍数直至二倍,计算出某乙并处罚金的数额。其他案件也可以此类推,计算罚金额。
  (二)上下限额制
  即根据犯罪人犯罪数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程度,明确规定出罚金数额的最低数到最高数的一种刑罚幅度。本法规定不同的限额有4种:
  1、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第209条);
  2、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81条);
  3、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71条);
  4、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77条)。
  这种罚金制较之其他罚金制更简便,易操作。确定罚金数时,只要根据犯罪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同时考虑其他从轻、从重情节,在法定的幅度内择—相应数处之。
  (三)不定限额制
  即不规定罚金限度,由人民法院掌握并确定罚金数额的一种裁量方式。它在本法条文中表述为:“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罚金”(实际也是单处)。适用方式主要有“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
  这种规定虽然不定罚金限额,但绝不等于是无限额,不能随意爱罚多少就判多少;再者,如果没有限额标准,一、二审法院对同一犯罪人或单位可以各判各的数,而且两数相差甚远,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因此应由省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分别定出“单处罚金”或“并处罚金”两种不同上下限额,供下级法院办案时参照执行。
  二、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罚金必须根据本法分则的规定判处,分则没有规定的不能随意判处,本法适用罚金刑的表述大体上有下列几种。一是“并处罚金”(“并处……罚金”);二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是“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有的无管制)或者罚金”;四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是“对单位判处罚金”等。上述几种不同的罚金表述,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适用对象。
  (一)并处罚金
  本法中“并处罚金”的规定占罚金规定中相当大的比重。“并处罚金”既适用于犯罪性质较重的罪行,如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也适用于有些犯罪情节较轻,但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如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这种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判处罚金附加刑,这是强制性的,无选择的。
  (二)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犯罪人选用“并处”还是“单处”罚金,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裁量权。人民法院应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和轻重,正确选择对犯罪人适用主刑并处罚金刑或者单处罚金刑。其中“单处罚金”的适用对象一般是犯罪情节较轻和刚够犯罪数(量)额的罪犯。“并处”是“双罚”,既判处自由刑又判了财产刑,要比“单处”重的多。这里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同于“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后者适用罚金可以不用主刑,选用了主刑不必并处罚金;而前者“单处罚金”虽然也可不用主刑,但若用主刑则必须并处罚金刑。
  (三)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种规定一般是对犯罪性质较轻的罪犯适用。这些犯罪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大,刑种多,因此,量刑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定适当的刑种,不得跳档、并用或降格滥用罚金刑。只有在罪犯具有前述的“单处罚金”的条件下,才能适用罚金刑。不能因罪犯有钱,为了多处罚金就“以罚代刑”或“以刑诈钱”。例如,某甲系旅店业主,某日将代为保管的旅客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已接近巨大,且拒不退还,已构成犯罪,根据本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如无从轻、减轻情节,就应择一主刑判处,不能因某甲有钱或自愿多出钱就降格选处罚金附加刑。
  (四)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类规定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它分为两种:—种是有罚金限额的并处,如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一种是无罚金限额的并处,如第263条规定,人户抢劫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罚金刑与罚金刑的并罚
  即一人犯数罪,其中两个以上罪被判处罚金刑或者并处罚金刑时,罚金刑与罚金刑如何并罚。对此本法没有觌定,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吸收说”,认为在一人犯数罪被分别判处罚金时,应该按其中最重的罚金刑宣告执行,其余较轻的罚金刑不执行。第二种观点是“限制加重说”,认为在所犯数罪被分别判处罚金刑时,选择其中最重的罚金数额以上,数个罚金数额之和以下判处。第三种观点是相加说,即把两罪所判的罚金的数额相加。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在上述罚金适用的方式中,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一般而言:
  1、“并处罚金”的从重、“单处罚金”的从轻;
  2、为了经济利益犯罪的从重,非营利贪财的犯罪从轻;
  3、同种罪行中,犯罪数额大的要比相对数额小的更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比损失小的更重,这样才能在适用罚金交叉刑中有所区别;
  4、一个犯罪人或单位被判处两个以上罚金刑的,应“数罪并罚”不能漏判,但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罚金数额总和以下,最高一个罚金数额以上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对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