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地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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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地域效力的规定。
  地域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适用于哪些地方。对于刑法的地域管辖效力,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属地主义的管辖原则。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一国从维护国家主权出发,不论犯罪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公民,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法律。属地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密切相连,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为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确认。本法亦采用属地管辖原则。
  一、属地管辖的内涵
  (一)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本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表明了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即不管行为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内的陆地。《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为12海里;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领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3)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本法:
  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本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既可以是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这些船舶或者航空器,必须在我国登记注册,悬挂我国国旗、国徽或军徽等标志。
  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我国驻外使领馆视同我国领域内,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1、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墓础上,为保证驻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惠。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使馆和外国代表不受我国刑事管辖,通过外交途径解头。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等。
  2、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本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权力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具体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例如,本法规定的重婚罪,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不一定适用,因此可以变通执行。
  3.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法律的特别规定。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4、《宪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如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澳门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法律之中。但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本法将适用于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本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可以是军用的,也可以是民用的。按各国通例,凡航行或飞行在公海或其上空,或者停泊在外国港口或外国机场的悬挂我国国旗、国徽或者军徽标志的船舶、航空器,是我国的“流动领土”。因此,在这些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依照我国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国有权处理。
  (三)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驻外国的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馏、领事馆是我国派驻另一国的外交代表机构。按照我国承认的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二、犯罪地的认定标准
  本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本法的同时,还对犯罪地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本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在通常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在同—个地方。但是,在某些条件下,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也会脱离,出现跨国跨地区犯罪的现象。
  确认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有三种情况:
  1、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
  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而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例如,犯罪分子将投入毒物的食品包裹从国内邮往国外,在国外发生危害结果的。
  3、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以外实施,而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例如,犯罪分子在我国国境线外开枪,造成我境内人员伤亡的。上述三种情况,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都适用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