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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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关于本法对外国人的效力的规定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无国籍的人。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的人也是外国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国家主权原,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本法第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本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本法采用了许多国家刑法所采用的保护主义原则。本法确认这一原则,以弥补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不足。因为按照这两种原则,如果犯罪地在国外,犯罪人又是外国人,本法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通过适用本法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只有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才能适用本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该人的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比如,—个美国人在美国杀死我国的一个公民。如果是美国人在美国杀死美国人,我国没有刑事管辖权。
  2、该人所犯的罪,必须是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说,只有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有性质严重的罪行,才适用本法。
  3、该人的行力必须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应受处罚。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无论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有性质多么严重的罪行都不能适用本法。
  规定上述限制条件,是充分考虑到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复杂性,既要保护我国和我国公民的利益,叉照顾到行为人处于外国这样的特定条件,因而是适当的。这一规定贯彻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同时保障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