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本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的规定。
刑法对人的效力,指一国的刑法适用于哪些人。其中包括对本国公民和对外国人的效力。本条规定的即是本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刑法对本国公民在本国境内与境外的适用程度通常有一些区别。(1)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完全适用本国刑法,这是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例。(2)在本国境外的本国公民犯罪是否完全适用本国刑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一是无限制地适用本国刑法,而不管所在国的法律如何规定;二是有限制地适用本国刑法,即仅在本国刑法规定的罪种的范围内或刑罚的范围内,适用本国刑法。
中国公民是指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已经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血统的人,也是我国公民,但外籍华人不是我国公民。
凡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居住在国内,或是侨居在国外,只要具有中国国籍,都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与此相适应,他们也有义务遵守中国的法律,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所以,中国公民即使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也不能说一概不受我国法律的制裁。但是,考虑到各国社会制度各异,法律规定不同,会产生事实上的刑事法律冲突。因此,本着维护我国主权也尊重他国主权的原则,本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不是一概都管辖,而是有选择、有重点地管辖。行为人生活在外国,他们在外国犯了罪,如果我们不加区别地一律追究,也是不合适的。一方面,他们生活在外国,犯罪又发生在外国,如果我们管得太多、太宽,开展调查、搜集证据的工作,事实上是很难进行的。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人长期生活在外国,他们所受的教育与国内不同,对我国的法律不熟悉或者根本不了解,有些在被认为是犯罪的,在所在国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因此,凡是本法认为是犯罪的,就一概不加区别地予以追究,也是不合适的。但如果—概都不管,又违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不利于保护我们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考虑到以上情况,本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决定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在此必须明确,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必须是实施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认定罪与非罪是依据我国本法的规定,而不是依据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另外必须明确的是,依照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予以追究。对于按《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即不适用本法。“最高刑”,是指依所犯罪行的轻重,分别适用本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这体现了本法的属人原则。由于地域管辖的范围有一定限度,超出地域犯罪就不发生效力,居住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在实施直接危害祖国或其他比较严重的犯罪时,就需要根据本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法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利益和国家主权,又符合国际惯例。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由于他们身份特殊,如在境外犯罪,将带来更恶劣的影响和更大的危害,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本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本法,而不论其应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是采用无限制的属人原则,即无论犯罪地国家的法律是否将它定为犯罪,也不论本国刑法对它判处刑罚的轻重,都适用本法予以追究。这体现了本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从严的要求。也反映出本法扩大了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刑事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