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适用我国刑法不受外国审判约束的规定。
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在一定条件下我国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但是,这并不排除犯罪地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对犯罪人进行处罚。本条因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是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了依照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是指对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应适用本法,即我国对该犯罪有刑事管辖权,而且该犯罪依本法未过追诉时效。
3、经过外国审判,是指经过了外国法院的审理,并已作出了生效判决。
4、可以依照本法追究,是指对该犯罪分子由我国的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不予追究。但是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从革命的人道主义出发,依保护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原则,对犯罪人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既包括在外国被定罪判刑后已实际执行了全部或部分刑罚,也包括虽被判处刑罚,但刑罚尚未被实际执行。这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灵活性。这是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在本法中的体现。也就是说,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从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的原则出发,我国不承认外国的审判,不受外国判决的约束。因此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当地已经对他进行了审判,我们原则上不受当地审判的约束,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由于两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处罚的原则可能有很大差别,虽经外国审判,我们可能认为他们对罪犯的处罚显然太轻,我们仍然有必要对他加以处罚。
本条规定表明,我国是—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有其独立的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效力的约束;同时,也要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在外国受到刑罚处罚,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已先后与西班牙和法国签署引渡条约,相关问题依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