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而适用于重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两种情形;
(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论处以何种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破坏目标的犯罪分子,从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角度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这类犯罪分子或者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制造混乱,或者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因此刑法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严厉、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或者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累犯,由于他们的社会危险性大,即使所犯罪行不属于上述范围,也可以考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如果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也可以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分则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才能适用。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犯罪。包括:(1)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滂罪;(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
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