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和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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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犯是法定犯的对称。指的是某些行为(如强奸、抢劫、流氓行为等)本身即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的性质,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犯罪。法定犯,“自然犯”的对称,又称“行政犯”。是指并非当然具有侵害社会秩序的性质,大都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或者为贯彻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犯罪。法定犯本身,并非当然具有反社会性与反道义性,只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构成犯罪,故又称行政犯。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分类。
  法定犯与自然犯在形式上同属犯罪,但二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自然犯的实质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侵害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法定犯的实质是因行政需要而设,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但是这个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些法定犯的性质可能逐渐强化而转变成自然犯,而一些自然犯由于社会的变动,其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逐渐弱化,而转变成法定犯。因此,有学者主张取消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
  张明楷《刑法学》(二)观点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进行区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虽然伦理道德规范的内容不断变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但这样区分对于解决法律认识错误等问题具有一定意义。
  单位不能构成自然犯的犯罪主体,只能构成法定犯的犯罪主体。
  此外,法定犯主要是违反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