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证据规格
(一)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被骗财产藏匿场所)。
2.辨认笔录。包括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被骗财产藏匿藏所、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和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二)鉴定意见
包括:(1)相关印章、票据、证明文件的文检鉴定;(2)被骗财产的估价鉴定等;(3)犯罪嫌疑人资产、资信情况的司法会计鉴定。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视听资料。包括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合同各方商谈合同过程的录像资料)。
2.电子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网上聊天、交易及犯罪嫌疑人将所骗欠款消费、挥霍的交易记录等。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被集资本(货币、动产、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含不动产)、作案工具(①伪造的印章、银行信用卡等)及这些物证的照片。
2.书证。包括:
(1)收取集资所出具借据、欠据、收条、证明等;
(2)被骗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及相关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3)犯罪嫌疑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资金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账等;
(4)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5)犯罪嫌疑人利用所集资金挥霍、消费、购买物品(含不动产)产生的消费凭据、票据、产权证明等。
(6)集资资格的审批审核材料;
(7)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
(8)集资说明书、宣传海报等;
(9)为集资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记录)、往来传真等;
(10)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11)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12)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自首立功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1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14)单位犯罪嫌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成立的基本情况。
2.犯罪预备。包括非法集资起意的时间、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非法集资手段、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非法集资的时间、地点、承诺资金的用途。
4.是否取得集资资格。包括骗取有关审批部门获得集资资格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集资资格或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间集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5.非法集资的对象。
6.非法集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发行股票、认领股份、会员卡、商品销售与回购、电子商铺、签订商品经销合同、设立投资基金、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
7.集资是否签订合同及合同的主要内容。
8.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亲情诱骗等。
9.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之前有无合作关系、有无纠纷等)。
10.被侵害人对诈骗行为的认识(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11.犯罪嫌疑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12.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收益情况。
13.犯罪嫌疑人承诺的投资回报率、实际支付的回报率。
14.犯罪嫌疑人获得集资后的表现。(常见的有: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15.被集资本的类型(货币、动产、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其他)。
16.非法聚集资金的流向、犯罪嫌疑人账务情况及资金流向关联账户的情况。
17.犯罪嫌疑人支付受害人投资本金及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生产经营收益、借款、非法聚集他人的资金)。
18.造成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情况。
19.单位犯罪的,还包括:单位的成立时间、地点、注册资本及变更、生产经营资质,单位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有决策资格的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的变更情况,形成非法集资决定(单位意志)的时间、形式(直接决策指挥、通过会议)、过程、具体参与决策的人员,其他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聘任或雇佣人员)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实施的行为,如何以单位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情况,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情况。
20.主观对履约能力的明知(不能正常经营投资)。
21.对偿还投资本金及支付投资回报的明知(正常情况下无法偿还投资本金及支付投资回报)。
22.对间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明知(即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非法集资)。
23.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资金、财物)。
24.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2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和为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情况。
2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六)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非法集资的时间、地点、过程。
3.被集资的金额及资金交付方式(现金交付、转账交付、通过中间人交付)。
4.犯罪嫌疑人的承诺及宣传造势情况。
5.受害人对集资行为的认识(①是否陷入错误认识;②是否自愿交付财物)。
6.犯罪嫌疑人诈骗受害人财物的方式、手段(如上)。
7.犯罪嫌疑人骗取财物后的行为表现。
8.所投本金、投资回报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9.通过中间人交付资金的,与中间人商谈及交付资金的过程。
(七)证人证言
集资审批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集资单位(个人)工作人员、中间人、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1.集资行为的审批审核情况。
2.非法集资的时间、地点、过程。
3.非法集资的数额、方式、手段、宣传、承诺等情况。
4.所集资本的交付、流转及用途。
5.犯罪嫌疑人履约能力及造成损失等情况。
(八)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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