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507】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中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和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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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07】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中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和采信规则
文/王中义,杨聪惠

  田间现场鉴定意见通常是认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重要证据,但在实务中仍面临因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而遭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身份危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虽然拓展了专门性问题解决方法的证据形式,一定范围内认可了田间现场鉴定这类专门性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但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仅作了概括规定。司法判例已经广泛认可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的刑事证据能力,但仍面临证据属性不清、采信规则不明等问题,如何审查认定田间现场鉴定意见仍是实务难点。
  一、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的主要特征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田间现场鉴定书主要包含七方面内容: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鉴定的目的、要求;有关的调查材料;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鉴定结论;鉴定组成员名单;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田间现场鉴定既包含调查材料情况、鉴定方法和过程等描述性内容、又包含鉴定结论等专业性判断事项。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征:
  1.田间现场鉴定的组织主体是行政部门。从鉴定组织主体来看,田间现场鉴定的启动主体是行政机关,系行政鉴定意见。而司法鉴定的组织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系司法鉴定意见。涉伪劣种子犯罪是较为典型的行政犯,通常是经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后移送侦查起诉的,案发初期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调查取证。
  2.田间现场鉴定意见通常形成于刑事起诉前。从形成时间来看,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形成于诉讼前,而司法鉴定意见形成于诉讼中。多数农户在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田间现场鉴定后,会低价出售相应农作物。农作物售出后客观上制约了后续侦查起诉阶段的鉴定工作,侦查机关无法再开展田间现场鉴定。
  3.田间现场鉴定尚不属于司法鉴定行政管理范畴。从鉴定人资质来看,田间现场鉴定人没有明确的行政鉴定管理规范。当前“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的管理规范较为明确,鉴定业务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颁证约束。与前述四大类司法鉴定相比,当前并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田间现场鉴定,开展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也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证。
  二、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一)田间现场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
  1.具有法规适用依据。笔者认为,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属于针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理由如下:虽然主流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应作“等内”解释,即通常只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包括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但也存在例外适用情况,“如已不具备重新鉴定、勘验、检查的条件,且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进行的鉴定、勘验、检查程序合法,相关证据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确有必要作‘等外’解释的,则可以个案处理”。正是考虑到伪劣种子刑事案件中存在鉴定的实际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伪劣种子,可以依据检验机构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等。
  2.能够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化优势。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应遵循“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决”的基本处理原则。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能够实现借助有专门知识者的“能”弥补裁判者的“不能”,进而保证与专门性问题有关的推理、判断更为可靠。同时专门知识者给出的意见仍然需要经过刑事审判质证程序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权威性,有助于案件裁判。
  3.能够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的衔接。有学者认为,行政鉴定意见“只能作为证明行政不法事实成立的证据材料”,但是在一些特定的场合,基于效率、便利等实用性的考虑,可以有若干例外情况。涉伪劣种子犯罪具有“行政发现在先,刑事介入在后”的特点,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田间现场鉴定具有时间优势。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后,通常已经不具有田间现场鉴定的条件。在刑事审判中,依法采信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可以更好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缓解司法证明困难,解决伪劣种子鉴定难题。
  (二)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属于专家意见
  对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1.有观点认为专业性认定属于鉴定意见,依此观点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可归入鉴定意见证据种类。笔者认为,田间现场鉴定意见在鉴定组织主体、鉴定意见形成时间、鉴定人资质等方面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存在不同之处,不宜将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认定为鉴定意见。
  2.有观点认为行政认定意见可以归入书证种类。笔者认为,田间现场鉴定意见与书证存在显著区别。在刑事证据理论通说看来,书证是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留下的客观痕迹。但田间现场鉴定意见是在案发后经鉴定人员现场鉴定后出具的意见,具有事后性、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不宜纳入书证证据种类。
  3.有观点认为就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鉴定意见的可以视为专家意见,其本质属性与鉴定意见相同。笔者赞同此观点,同时据此观点认为田间现场鉴定属于专家意见。田间现场鉴定意见通常是由具有农业专门知识的人,针对“案涉农作物与正版农作物是否为同一品种”等专门性问题而给出的意见,本质属性是意见性和专门性知识,系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报告。
  三、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
  (一)基本采信规则
  对于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的采信与认定可以围绕合法性、关联性、客观可靠性三方面要素开展,以“鉴定意见标准﹢田间现场鉴定规范性标准”为审查认定标准。具体从以下方面判断:
  1.合法性要素,即田间现场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查:对田间鉴定的程序审查。田间现场鉴定是否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规范;鉴定程序、过程、方法是否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要求。
  2.关联性要素,即田间现场鉴定意见是否为证明待证事实所需要。主要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3.客观可靠性要素,即田间现场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可靠,主要审查: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和中立地位。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当前并没有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田间现场鉴定,对于田间现场鉴定人的资质审查应当围绕其是否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即是否具有某一领域、学科过于常人的专门性知识,进而可协助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可以结合鉴定人的专业从业经历、相关职称予以综合判断。
  (二)田间现场鉴定意见需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对于推定被告人出售伪劣种子的推定应结合被告人的种子供应能力、出售过程中的行为逻辑、受害农户农作物种植和出售情况、种子包装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盖然性判断,具体而言可以结合田间鉴定意见、正版种子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被告人与受害农户之间的言词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认定。
  但鉴于伪劣种子的鉴定难、受害农户留证取证意识弱、基层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现实因素,在认定伪劣种子时,认定伪劣种子不可唯鉴定意见,不可迁就鉴定意见,应当遵照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予以综合认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