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808】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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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08】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
文/马绍瑞 王玉玺 白晨光

  高空抛物罪实现了我国对高空抛物致损案件由民事私法救济到刑事公法救济的转变,是我国积极运用刑法治理社会生活风险的体现,为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形成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新风尚。但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准确适用高空抛物罪还存在争议,诸如高空抛物罪的入罪条件?高空抛物类案件证据如何固定?该罪名规定的“情节严重”范围如何认定?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能使高空抛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恰当适用。
  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之前,司法实践中很多高空抛物类案件是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点刑为三年,对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处罚有些偏重。故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后,对这一情形有所缓和。在判定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时,应审慎把握高空抛物罪行为手段危险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后果上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高空抛物罪并不被包含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范围之内,按照规定,“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等”在手段和损害后果具有相当性,而高空抛物行为与其他危险方法规定的手段方式不具有等阶性。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均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应当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根据行为的情形、危害后果、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因素具体考量,综合判定其实质违法性的程度,准确适用罪名,罚当其罪,而行为人高空抛掷物品的情形,可作为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当高空抛物行为在高空抛物罪不能够评价其社会危险性时,这时存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隐蔽性、随机性、瞬间性等特点,故高空抛物类案件证据固定难度较大。一方面需要加大高科技的投入,积极推动和助力公安、技术部门等的联动,形成有效合力,谨防证据链的丢失。另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创新审判方式,主动向事故周边群众、物业公司调查事故真相,切实提高刑法规制高空抛物的实效性,以应对高空抛物类案件的证据和证明难题。
  “情节严重”是成立高空抛物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判定“情节严重”应从行为人主观恶意、抛掷物的属性、时间、地点、高度、实施次数、损害后果等全方位考量。具体而言,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情节严重”包含:行为人多次在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多、重量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造成一定损害等等,可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高空抛物罪入刑已满两年多,要在个案中做到罪责刑相一致,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适时发布指导案例,明确该罪的认定情形及“情节严重”的标准,以解决司法实践中该罪适用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这样才能实现规范适用高空抛物罪,真正为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撑起一把高质量“守护伞”。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