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507】纯度对“神仙水”数量认定计算的司法辨析
文/刘豪
【案情】
自2021年8月中旬开始,涂某在淘宝网站以每瓶单价80至90元的价格购买了40余瓶原液γ—丁内酯(可水解成γ—羟基丁酸,俗称神仙水),收货后涂某将10至15毫升原液掺入饮料中勾兑以每瓶400至500元的单价贩卖至KTV、嗨吧等场所卖给吸毒人员;或将原液以4000至5000元整瓶贩卖给贩毒人员。蒙某、王某与涂某系朋友,在得知其贩卖毒品挣钱后,与之共谋继续在网上购买原液30余瓶,三人疯狂向吸毒人员贩卖神仙水(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饮料)。其中被告人蒋某等人直接以每瓶4000至5000元单价向三人购买原液,后将10至15毫升原液掺入饮料中,又将上述饮料以每瓶单价200至350元的价格卖给夜场打碟DJ邓某等人,DJ邓某等人又以每瓶单价4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将毒品转手卖给吸毒人员。
抚州的被告人陈某、庄某商议到丰城市购买神仙水原液拿回抚州贩卖。2021年8月18日陈某请托李某购买一瓶神仙水原液。黄某明知陈某要购买神仙水原液贩卖,仍提供资金支持并开车陪同陈某、庄某前往丰城购买神仙水原液。后三人开车带着毒品返回抚州,将神仙水原液进行勾兑,以每瓶单价1000元的价格在抚州贩卖神仙水饮料。
【分歧】
本案涉及有关神仙水的毒品数量计算是否应该将纯度问题纳入其中予以考虑。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有些人认为应该将纯度问题纳入毒品数量计算中予以考虑。主要理由,一是忽视纯度会导致实质的刑罚不公,二是忽视纯度会导致打击对象出现偏差。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该将纯度问题纳入毒品数量计算中予以考虑。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我国已形成了以毒品数量为核心的毒品犯罪量刑体系
当前我国现有的毒品数量计算规范仍然是以纯品毒品作为标准,而非纯品毒品的折算。我国已有刑法、《解释》《大连会议纪要》与《武汉会议纪要》,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发布的《意见》,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依赖性折算表》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等相关规定用于指导审理毒品犯罪有关毒品数量计算的相关问题,对于神仙水的毒品数量计算也理应遵循现行法律规定。
二、纯度仅仅是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是具备毒品纯度检测能力的国家,在立法上我国由从全面打击过渡到向精准打击的趋势,但考虑毒品的危害并非只是单纯以其中含有成分的毒害性、致瘾性进行判断,还要考虑毒品种类的易吸食性、社会流通性。量刑要充分考虑新型毒品常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综合考虑涉案神仙水的纯度和致瘾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量刑。
三、毒品纯度折算后的数量难以反映行为人主观上恶性
低纯度毒品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是现今毒品交易的趋势。神仙水这种纯度较低的软性毒品往往以常见的饮料为载体,服用方法简单,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诱惑性,在青少年中具有广阔的市场,其危害性更为复杂。将神仙水纯度折算后的毒品数量显然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恶性的体现,也难以反映毒品犯罪所侵害的范围大小。
综上所述,对于本案神仙水涉及的毒品量刑问题,在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原则基础上,充分考虑这类新型毒品“常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这一与传统毒品的不同之处,综合考虑涉案神仙水的纯度和致瘾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量刑。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神仙水中的γ—羟基丁酸属于精神依赖性强尚有医疗用途的品种,1克γ—羟基丁酸相当于0.1克海洛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下调了部分1类精神药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调整后的γ—羟基丁酸与海洛因折算比例为40克γ—羟基丁酸=1克海洛因。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首先根据物证,应注意查明被告人蒋某等人持有实际的毒品数量,以查证清楚涉及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饮料、神仙水的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但是本案中涉及的神仙水不能像传统毒品一样对待,还应当经过鉴定意见书,充分综合毒品的致瘾性、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行为人进行量刑评判,最终对本案的不同被告人判处八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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