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108】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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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08】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朱 萍

  [案情]
  被告人郝某在某手机专营店务工,自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郝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到“抖音拉新”等多个微信群,之后会收到验证码,再次将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供他人注册App,进而获取非法利益48939.48元。
  [分歧]
  被告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出卖的信息中仅有手机号码,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故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从《解释》第一条规定可知,识别公民个人信息有两种方法,即“单独识别”与“结合识别”,把个人信息定义为能够被用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若一个信息不具有身份识别的功能,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郝某将其在手机专营店务工期间,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以及对应的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供他人用于注册抖音账号等。郝某虽然只提供了自然人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但手机号号码系自然人实名认证,用于注册的抖音账号具有人身属性,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且被告人郝某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对被告人郝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且郝某系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当从重处罚。
  虽然郝某仅仅出售手机号码供他人注册抖音账号,从表面来看可能情节并不严重,但其在未征求他人的同意或他人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他人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抖音账号,脱离了特定自然人的控制,所注册的账号用途尚未可知。本案的手机号码所注册的相关账号并未用于非法或犯罪目的,未实施其他侵犯财产或人身的违法犯罪,也未发生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对被告人郝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如今自媒体的时代,人人都是新闻的传播者,大量的自媒体账号如果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将不可控。因此,打击该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非常之必要。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增强防范意识,他人操作手机时,仔细查看是否超出所办理的业务范畴,提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