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307】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庭审调查与处置
文/王欣美 李 磊
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保障涉案财物依法、公正、及时处置,才能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收益,应当在庭审中质证、查明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沿袭传统的庭审模式,只对定罪量刑证据进行质证,而未在庭审中质证、查明财物的权属情况。笔者认为,一方面,法律规定应当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另一方面,在庭审中增设有关财物的质证、查明程序,虽然延长了庭审时间,但是能查明财物权属情况,有助于法官及时、准确地对涉案财物作出具体、明确的判决,有助于执行阶段对涉案财物的及时有效处置,实际上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审执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一、探索的方案
笔者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探索庭审中增设质证、查明涉案财物权属的程序时,试行了从两个现场、两个阶段着手。
1.协调两个现场。做好有关涉案财物的质证、查明工作,不单只在庭审现场,而是涉及多个单位、多方当事人,需要协调好两个现场。
(1)在政法委统筹协调下的政法联席会议现场。在党委政法委的有力领导下,福田区法院积极争取政法委的支持、公安局与检察院的配合,在涉案财物处理的多个领域已达成共识;尤其是在增设财物的质证、查明问题上,与检察院公诉部门协商一致,并将新的庭审程序与笔录模板发给检察机关,要求公诉部门当庭质证,调查权属情况,发表财物处置意见,并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展开辩论。
(2)法庭的庭审现场。在庭审现场,法院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刑事诉讼法为基本准则,引导各方诉讼参与人积极参与涉案财物处理的质证,既保障检察院的控诉权与主动性,又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合法财产权与辩护权,具体表现为庭审现场的两个阶段。
2.庭审的两个阶段。庭审中有关涉案财物的质证、查明,主要是在法庭调查中的质证阶段,以及法庭辩论阶段。
(1)在法庭调查中加入涉案财物证据的质证环节。在审判人员主导下,分为以下步骤:①请公诉人对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名称、数量、特征等情况予以说明。②请公诉人说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中已随案移送至法院的是哪些。③请公诉人对已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来源等予以说明。④关于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相关情况,由公诉人进行讯问。⑤由辩护人发问。⑥审判员对被告人进行补充讯问。⑦由公诉人出示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相关证据。⑧被告人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⑨辩护人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⑩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提交。问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提交。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在法庭辩论中加入涉案财物处置意见的辩论环节。在控辩双方发表了有关定罪量刑的意见后,审判人员引导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财产处置发表意见。具体步骤为:①请公诉人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提出处理建议。②由被告人发表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③辩护人发表意见。④请公诉人回应辩方的意见。
二、探索的效果
笔者所在法院的实践初步证明,在庭审中质证、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有利于降低涉案财物判项的梳理难度,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判决的准确率;有利于降低涉案财物的执行异议和执行风险,提高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降低信访压力与维稳隐患,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三个“有利于”,证明法院的探索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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