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807】危险驾驶罪中逃避检查的认定


首页>>司法实务>>人民法院报刑事实务(2020-2029)>>正文


 

 

【2021102807】危险驾驶罪中逃避检查的认定
文/顾勇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汽车沿着某道路行驶,其在很远处就看到交警正在前方设卡检查,其意识到如果继续往前开,会因酒后驾车被查处,于是王某某立刻打转向灯右转,企图从该侧道路驶离,但恰好该道路上此时也有交警进行例行检查,王某某被该处交警查处,经呼气检测和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酒标准,王某某因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逃避检查是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也是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的因素,因此逃避检查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影响较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存在不同的观点。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逃避检查,应从重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动不属于逃避检查,不应从重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应从被告人角度分析其有无逃避的意思和逃避行为。被告人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如果其不实施逃避处罚的行为,那么后果就是被公安机关查获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同时也应实施了逃避处罚的客观行为,比如看到交警后在直行道路上掉头或迅速驶入其他道路。被告人主观上有逃避检查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逃避的行为,才构成逃避检查。
  其次,应从执法者角度分析检查的客观实际情况。仅仅有被告人的规避行为,而没有执法者的检查,也不构成逃避检查。
  最后,应考虑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重视刑法的人性基础。
  就本案来说,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规避处罚的行为,但是执法者并未发现或者叫停被告人,也不能期待被告人主动上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当然,如果被告人主动上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又属于自首的范畴了。刑法对于自首是予以鼓励的,自首的法律后果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没有自首的,并没有规定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按照该罪的基本法定刑予以处罚。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则可能会得出不合适的结论。综上,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避检查。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