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506】分裂国家罪的法理解析——兼议沙塔尔·沙吾提的分裂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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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06】分裂国家罪的法理解析——兼议沙塔尔·沙吾提的分裂国家行为
文/肖君拥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分裂国家罪的教义学分析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但是对于本罪的直接客体,学界表述不一,有学者认为该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有人认为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还有的认为是“国家的安全与统一”。这几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其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不同之处在于是否包括“民族团结”以及“国家安全”。笔者认为,国家安全作为分则第一章的同类客体,不宜再被认定为本罪的直接客体,而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属于两个维度的概念,一方面,破坏民族团结可能构成影响国家统一的一个方面,此时民族团结属于国家统一的下位概念,另一方面,民族不团结并不会直接导致国家不统一,此时二者属于不同的性质,可以理解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区别。因此,结合法条规定,本罪的直接客体应当表述为“国家的统一”。
  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条文所禁止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造成现实危险或实质的后果。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当表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上述客观方面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方面为行为方式,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实践中分裂国家的预备行为,但刑法尚无对此的严格规制。另一方面为行为内容,表现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针对行为内容的具体含义究竟应是行为人实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从而给国家统一造成破坏还是行为人实行分裂国家的行为或其他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笔者认为,立法者既然使用顿号连接,清晰地表明了二者之间的并列关系。
  分裂国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数人共同实施,单独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基于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其分工,本罪的主体可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四类。由于犯罪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行为人也会随着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发生身份的变化,因此,在上述四类犯罪主体中,可能存在着身份上的互相转化或者包容的问题。
  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学界对此无争议,但是对于该罪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认识尚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分裂国家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笔者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如前所述,本罪的性质是行为犯,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一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即在行为犯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实际态度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
  二、沙塔尔·沙吾提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定性
  近日,涉疆纪录片《暗流涌动:中国新疆反恐挑战》在CGTN(中国国际电视台)播出,为帮助公众了解新疆严峻的反恐、去极端化形势,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专场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其中,“沙塔尔·沙吾提分裂国家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沙塔尔·沙吾提的行为已构成分裂国家罪,并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系首要分子,应依法严惩,最终,对其以分裂国家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就本案而言,沙塔尔·沙吾提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的重要领导干部,利用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通过职务之便,亲自组织、策划并伙同他人实施了将民族情绪和错误认识转化为中小学语文教材中的具有极端思想内容的行为,意图从思想上控制自治区的广大中小学生,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加深民族仇恨,成为分裂分子,进而破坏国家的统一。在教材的编写、发行过程中,沙塔尔·沙吾提从始至终都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核心和首要分子。事实证明,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数以百万计的中小学生深受这些教材的影响,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浓厚,间接造成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暴力犯罪活动、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暴力恐怖活动等一系列暴恐事件,给国家的稳定和统一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将沙塔尔·沙吾提的行为定性为分裂国家罪是准确恰当的。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