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907】关于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框架结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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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07】关于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框架结构的思考
文/柴建国

  我国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引人瞩目的成果,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
  笔者认为,我国扫黑除恶长效长治机制应当由以下主要框架构成:
  一、构建司法惩治、行业监管、立法完善机制
  在司法方面,对涉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一是跨地域设立专门审判检察侦查机构,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或上提管辖,异地关押。二是建立重大复杂案件检察引导侦查和会商机制。三是制定定罪量刑指南,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四是建立赃款赃物清理追缴、退赔协同机制。五是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必须载明涉黑恶事实、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具体数额。六是采取提级执行、买受人信息保密等措施解决涉黑恶财产变现难。七是打造立案、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各环节全封闭法律监督链条。
  在行政方面,一是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机构、人员、编制、职责、隶属关系明确的扫黑除恶专门职能机构。二是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制定预防、打击涉黑恶势力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意见。三是建立行政机关、行业部门在行政执法、行业监管中发现涉黑恶线索及时向同级扫黑办、公安机关及纪检监察委通报及反馈机制。
  在立法方面,一是对打击、惩治、预防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专门立法。二是修改刑法,增设“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犯罪活动罪”。三是修改刑诉法,增加扩大电子手环、脚环,限制交通工具、屏蔽通讯工具等新型强制措施及适用范围、种类。
  二、构建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证人、举报人保护机制
  用好开庭技术措施。对必须出庭的侦查人员、重要证人、举报人,采取不暴露容貌、真实声音等措施,不直接对峙;对必须在互联网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必要技术处理。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制发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决定书;采取人身、住宅专门性保护等措施。保证办案人员免受侵害及不法干扰和不公正待遇。为受到不实投诉、控告的及时正名;本人及家属受到打击报复、威胁恐吓、非法跟踪、电话骚扰等侵害的,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依法严惩;因办案受打击报复属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甚至“一把手”责任。由省级扫黑办牵头制定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举报人及证人保护办法,建立保护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构建党的领导与“一案三查”、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将扫黑除恶列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当好坚强后盾,严格遵守“三个规定”,支持司法机关查处大案要案。由公安部制定、细化出台涉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管控属地责任。对中央和省级挂账督办案件主要涉案在逃及其他重点逃犯,由所在县区市公安局长挂帅,组织追讨。要将扫黑除恶列入党委、政府任期目标,强化考核。
  建立扫黑除恶与反腐败高度融合机制。“一案三查”,有案必查,严格责任倒查,查处涉黑恶势力的“一案”与查处“保护伞”等“三查”“三绑定”;建立纪检监察、政法机关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把党员干部涉黑恶、不作为、徇私枉法作为执纪审查重点;要把打击“保护伞”与涉黑恶案件同步侦办。
  四、构建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工作机制
  在专门机关层面,实现扫黑除恶机构队伍专业化,设立从中央到县(区市)独立列编的扫黑除恶(打击有组织犯罪)常设机构。实现扫黑除恶程序法定化。由最高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制定配套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及操作规范,确保扫黑除恶不偏离法治轨道。此外,建立涉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收集及共享、委托调查、保密机制。
  在行业监管层面,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平台作用,构建长效“协同防黑治黑”机制,建立行业部门与扫黑除恶专门机关内部联络沟通机制。
  在群众参与层面,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预测、预警、预防,定期、拉网排查,开辟多元举报及网络举报绿色通道,农村城市社区设专兼职网格员。要建立匿名举报、有奖举报机制,允许初次举报匿名、化名并启动举报人信息自动保护装置。要参照或略低于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对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构建社会管理与科技管理机制
  在社会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完善扫黑除恶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将扫黑除恶纳入政府社会管理、治理内容,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将抵制参与、支持、资助黑恶势力作为公民道德义务,纳入村规民约、厂规厂约、居民、市民守则。对潜逃境外的涉黑恶逃犯,要及时协调相关国家地区协助查缉抓捕,对案涉赃款及非法收入,协调相关国家地区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查封、扣押,及时保全、追缴到案。
  在科技管理方面,要构建防黑防恶科技化、智能化防线。与社会治安防控紧密结合,加快防控体系换代升级,提升准确性和实效性。要创新扫黑除恶专项系统工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活动进行大数据精准界定、收集存储、管理甄别、分析研判。要依托物联网、互联网与自媒体严密监控涉黑恶人员活动轨迹。要建立涉黑恶电子网络办案平台。
  六、构建农村与城市、校园专项整治机制
  建立政治安全领域黑恶势力预防、治理机制:如党的队伍纯洁甄别制度、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入口审查制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黑恶势力预防、治理机制等。明确预防、治理主体责任,治理范围、期限、措施,责任清单及奖惩办法。建立农村黑恶势力预防、治理机制。建立校园黑恶势力预防和反渗透机制。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及同级党委扫黑办协调开展校园黑恶势力打击、预防和反渗透工作;在较大中小学校及所有高等院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学校现有保卫机构、人员,逐步转隶公安序列;预防、治理任务重的校园派驻工作组重点整治;实行预防和反渗透学校党组织“一把手”负责制。
  七、构建其他机制
  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资助人员及其他因涉黑恶受到严重党政纪处分的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有条件的择业限制。限制进入相关单位、从事一定工作,甚至在担任公司董监高资格方面设置一定门槛。
  在思想教育方面,建立正面教育机制,将扫黑除恶列入全民普法重要内容;扫黑除恶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充分利用反面典型,选择黑恶势力向校园渗透及涉黑恶公职人员反面典型,在学生中开展经常性教育、灌输。
  在理论宣传方面,纠正扫黑除恶“神秘化”,加大宣传力度;突出重点,扩大范围,注重实效;加大对“保护伞”及非法资助人员打击处理的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真心实意依靠群众,让更多受害人站出来揭发检举;出实招解决受害人怕威胁,不敢言的问题。
  关于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衔接机制应做好七个方面的有效衔接:一是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二是审判、检察与侦查机关衔接,建立卷宗、证据、涉案财物依法移交长效机制。三是审判与执行程序衔接,确保案件、刑罚、财产审判清楚执行到位。四是行政、司法与纪检监察衔接,建立涉黑恶势力“保护伞”、资助人涉党政纪处分人员线索移送反馈、协同配合调查机制。五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及民政部门的衔接,建立对不适宜继续担任相关领导或重要岗位、基层组织职务人员线索移交、反馈、调查甄别、协同配合机制。六是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衔接。七是扫黑除恶多层次全方位大数据、互联网衔接及自动处理系统。
  构建专业队伍素质提升机制,应围绕提升侦查、起诉、审判人员扫黑除恶业务水平强化培训。不断提升黑恶案件侦查、检察、审判水平和质效,精准区分普通共同犯罪与涉黑恶势力犯罪,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正确适用法律,保持量刑平衡,力争案情基本相同的个案在不同法官、合议庭之间,不同地域、行政区划之间量刑基本平衡。
  建立涉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高端人才储备机制。在省市级公安机关建立侦查高端人才储备库,中级、高级法院和专门承办涉黑恶案件的法院建立高端审判人才储备库以及咨询、专家委员会。涉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咨询,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统一调配高端侦查、检察、审判人才和专家,确保涉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快速侦破,及时起诉,依法公正审判。
  (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