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507】本案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文/朱萍
案情
2019年9月21日上午9时,被告人孟祥录(在外地打工)给被害人马瑞珍(二人系夫妻关系)打电话,马瑞珍称其在家中,但孟祥录听到电话里有喇叭声音,即产生怀疑(因其家离马路较远),随即发起微信视频,马瑞珍不接,孟祥录怀疑马瑞珍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当日夜里11时许,孟祥录从张家口开车回家,次日到家中,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孟祥录酒后在家中要求被害人说出第三者,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孟祥录随即拿起菜刀威胁马瑞珍,让马瑞珍对不接其微信视频作出合理解释。其间马瑞珍报警后,又给孟祥录的嫂子李红艳打电话,李红艳来到后劝阻无效,警察赶到现场,被告人孟祥录情绪激动,左手搂住马瑞珍的脖子,右手拿刀,仍然让被害人给其合理解释,并扬言要杀害马瑞珍,后警察将孟祥录的父母接到现场,对孟祥录进行劝阻,在近两个小时劝阻无效后,警察将被告人孟祥录制服。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孟祥录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主观方面系故意,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200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不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只是让被害人说出为什么不接微信视频,为什么删除了微信所有的个人聊天记录,让被害人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客观上,被告人没有殴打、侮辱、虐待的行为,也没有采取捆绑和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限制马瑞珍的时间不到24小时,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轻微伤以上的情况。被告人没有完全限制被害人的自由,被害人还可以打电话报警、可以给其他人打电话。双方只是夫妻之间生气吵架,行为有点过激,如果给被告人定罪量刑,违背了刑罚谦抑性的原则,况且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故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