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807】一审被告人上诉后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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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07】一审被告人上诉后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文/黄伯青尹逸斐

  【案情】
  被告人李某入户抢劫致人死亡,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于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案卷尚在移送途中,二审尚未立案,此时被告人死亡。
  【分歧】
  对此应如何处理,实践操作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审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应由一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告人已经死亡,但其已于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故应由二审法院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受理并作出裁判。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评析如下:
  1.从审理程序的功能设置角度看,已经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裁判
  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功能在于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判。一个审理程序对应一个实体或程序性的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在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性事项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后,不管裁判生效与否,不能再由同一法院作出另一个实体性的判决或程序性的裁定,除非启动另一程序,如二审或再审程序,否则,有违程序的公正和效率,有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刑事诉讼原则。故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无权再对此案作出任何实体或程序性裁判。
  2.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不可剥夺
  上诉权是指有权提出上诉的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第一审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人的上诉权是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理念。每个被告人都享有被公正审理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即使在死亡时的一刹那也可能仍保留着自己上诉后被认定无罪或罪轻的期待,死亡并不能成为剥夺或终止其上诉权的理由。
  退一步讲,一审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已经告知被告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鉴于保障原审被告人对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的信赖利益的需要,也应当赋予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上诉权以实质意义。故出于人权保障和信赖保护原则的需要,此时案件仍应移送上级法院处理。
  3.从两审终审制度的设置角度看,由二审法院继续受理也符合相关法条精神
  审级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抗诉,案件经过二审终审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由此可知,我国的二审程序采取全面审查的原则,包括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的审查,即二审涵盖对一审的实体性、程序性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二审程序具有纠错功能。被告人虽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后死亡,但一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程序上的瑕疵甚至错误却不会因此消失,二审法院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受理后仍有机会纠错,其中就包括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宣告上诉人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也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另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而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因此,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死亡由二审法院按照上诉案件受理后,也应当参照一审程序中被告人死亡的规定,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或者在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这既遵循了我国审级制度设置的初衷,也符合相关法条的精神。
  4.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角度看,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死亡,二审法院仍应受理并启动死刑复核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采取两审终审制,而死刑案件除去一、二审,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该程序体现了党和国家慎杀与少杀、严肃与谨慎的死刑方针政策,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统一执法尺度,这也昭示了国家对于被告人生命权的尊重。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前述法条第二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具有自动性,无需当事人上诉,也无需检察机关抗诉。因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死亡,即使其未提出上诉,也应由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并启动死刑复核程序。
  综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终止审理或者在查明事实和证据后宣告无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后死亡的,由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相应裁判;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死亡,且未上诉的,由二审法院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受理案件。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