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3107】致被害人为逃离坠楼身亡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犯
文/许建军谢亚非
【案情】
2015年4月初,被告人郝某、张某、王某等人为逼迫被害人姜某成为传销人员,将姜某非法拘禁于某楼屋内,限制姜某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向姜某灌输传销思想。4月29日,姜某趁人不备,在爬窗逃离过程中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姜某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肺脏损伤、心脏损伤及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该案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笔者认为,被害人爬窗的目的是为了逃脱非法监禁,而坠楼是逃脱监禁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拘禁行为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1.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过失。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构成情节。此处的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指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故意地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自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因此,行为人对非法拘禁所造成的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只能是出于过失。在非法拘禁期间,行为人非法限制、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致使行为人实际上负有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特定义务,该义务是由行为人先前的非法拘禁行为引起的。所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应当考虑到被害人具有发生人身危险的可能性,而本案中被告人没有预见到,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坠楼身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中,非法拘禁行为与被拘禁人重伤、死亡间的因果关系只限于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二是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本案中,被害人被拘禁系被骗入传销组织,被害人主观上除了自己想办法逃走没有其他办法,所以拘禁行为是被害人逃走的原因,而坠楼死亡是逃离监禁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可以推定其死亡结果是非法拘禁所致。故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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