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807】协议离婚恶意转让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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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07】协议离婚恶意转让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
文/刘忠发康火星

  【案情】
  法院对周某诉蔡某民间借款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蔡某偿还周某债务15.5万元。判决生效后蔡某先后偿还了5.5万元,剩下的10万元蔡某一直未自动履行义务。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蔡某与其妻张某二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将二人共同财产房屋及积蓄8万元全部归其妻张某所有,债务由蔡某一人承担。
  【评析】
  对于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拒不执行”就是以各种手段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实施抗拒的行为。
  本案蔡某的行为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行为同时满足了构成本罪的三个客观要件:
  一是有能力执行。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蔡某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先后偿还了5.5万元。为逃避义务,采取离婚协议转移财物而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应属于有能力执行。蔡某却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共同财产协议归妻子所有,却对即承担的债务只字未提,这种有悖常理的离婚,难以排除恶意串通的嫌疑。
  二是有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执行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蔡某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置之不理,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躲藏、逃避法院执行,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十分明显。
  三是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种情形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蔡某明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仍将共同财产转移给妻子,造成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损害了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