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207】协助抓获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同案嫌疑人构成立功
文/付建国郝绍彬
【案情】
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实施盗窃3起。张某落网后,协助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陈某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评析】
张某协助抓获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
一种意见认为,同案犯陈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故张某的协助抓获不构成立功。
笔者认为,张某协助抓获行为构成立功。理由如下:
1.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必须被定罪量刑
对于立功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规定,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包括同案犯)纳入其中。从该条文的具体内容来看,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的为犯罪嫌疑人即可,不要求必须被定罪量刑。
2.认定协助抓获不具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有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可知,此处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抓获之人即使具有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仍可构成立功,并不以其构成犯罪为要件。不具刑事责任的人虽然不属于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但是其实施行为的危害程度及犯罪外在形式,均与免予追究责任行为并无不同,因此认定张某构成立功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3.认定协助抓获不具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符合设立该制度的初衷
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不但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而且更有利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分子并使其尽早受到惩治,有效地预防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案犯陈某,不仅是其悔过的表现,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查清全部犯罪事实,预防陈某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因此,认定张某构成立功,符合立功制度的设定初衷,方便司法实务操作,更重要的是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主动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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