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707】刑事反诉案件缺乏罪证是否不予受理
文/温锦资
【案情】
自诉人李某控诉被告人崔某捏造自诉人欺诈强迫患者做角膜移植、伙同妻子骗取捐款、在志愿者死前活摘眼球等事实在互联网散布,造成自诉人公众形象及公众评价降低,严重损害其名誉。自诉人以被告人犯诽谤罪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认为其在网络上发布的言论均属事实,自诉人对其的指责涉嫌诽谤、侮辱,亦指控李某犯诽谤罪、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反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解析】
反诉人提起反诉,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若法院以没有罪证证明犯罪事实,直接不予受理,笔者认为是不妥的,理由在于:
第一,反诉案件有不同于一般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对反诉案件应该进行全面审查,分析是否符合反诉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即使罪证充足,也不能受理。未对是否符合反诉受理条件进行分析,直接以缺乏罪证不予受理,会产生如果补充了证据反诉能否被受理的疑问,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矛盾的解决。
第二,反诉虽然是独立的诉,但它的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实践中可能存在本诉指控的事实与反诉指控的事实难以区分,本诉事实的查明意味着反诉指控事实的查明,或者说查明本诉的事实必然要查明反诉的事实。例如在因争执互相殴打的场合,即使反诉人没有提交罪证的证据,也不应以缺乏罪证为由不予受理。应该具体分析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反诉指控的事实之间的关系,看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是否到了不可区分的程度,如果是,则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中,本诉中李某指控崔某在网络散布诽谤事实,崔某反诉李某犯诽谤罪、侮辱罪,反诉的主体、对象、反诉的案件范围均符合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与本案相关的行为。崔某指控李某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在于其认为在网络上发布的针对李某的言论都是有事实依据的,李某对其网络发帖的指责涉嫌侮辱和诽谤,但对此崔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不难看出,崔某反诉的事实与本诉的事实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提反诉的要求。但是李某指控的罪行并未涉及到崔某反诉的事实,反诉事实与本诉事实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实,本诉事实的查明也无需查明反诉事实。因此,崔某必须对反诉的事实予以证明,否则,反诉缺乏证据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本案虽然符合反诉的条件,但由于缺乏罪证,如果反诉人无法补充证据,则应说服反诉人撤回反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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