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706】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常见的证据类型
文/钟华友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证据是定案和惩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分子的依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要求,为准确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这类犯罪以及所犯何种罪名,应重点查明以下证据问题: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由直接故意构成,证明犯罪主观要件的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侧重讯问: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态度、主动程度;有共同犯罪的要讯问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以考察其主观态度。在直接证据的基础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主观直接故意的间接证据: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现场或转移、运输、出售犯罪对象现场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要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语言及客观行为,以此证实其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犯罪对象出让或出卖的书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猎捕、杀害犯罪对象时的目的,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希望或追求猎捕、杀害的,行为人的目的可能是出卖、自食自用、馈赠或取乐;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义将犯罪对象收购、运输、出售的书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犯罪对象时的目的,即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希望或追求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人的目的可能是谋取暴利、食用或其他目的。
关于非法狩猎罪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直接故意的证据,主要有非法狩猎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当然也要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语言及客观行为,包括事先进行踩点、选定犯罪目标,并制作相关现场的勘查笔录,提取足迹及相关物证,以此证实其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社会生活经验,履历方面的证据,以辅助证明其犯罪故意。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对象的猎捕、杀害或收购、运输、出售或非法狩猎存在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证明作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支配下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转移、运输、出售行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重点讯问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有关情况;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尤其是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地弓、地枪、下套、武器、车辆、炸药、毒药、烟熏、放电、网具等;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非法猎捕、杀害犯罪对象或非法收购、转移、运输、出售犯罪对象的特征、数量、价值,还包括非法收购、转移、运输、出售犯罪对象的来源、制作、加工的过程;非法猎捕、杀害作案的详细经过;非法猎捕、杀害获得的赃物的处理情况,如自用、出售、赠与、取乐等或非法收购、转移、运输、出售过程中对犯罪对象的处理情况,如谋取暴利、自用或其他目的等;共同犯罪的,对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应详细讯问,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全面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内容,还应收集以下相关的证据: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转移、运输、出售现场的目击证人、购赃人等证人的证言,一是证明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中涉及的内容,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告知购赃人有关案情的内容等;在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及相应的提取笔录,如非法猎捕杀害的犯罪对象、作案工具、指纹、鞋印、烟蒂等;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的检验、鉴定结论,如痕迹鉴定、指纹鉴定等。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一是制造、提供犯罪工具的人或同案犯的言词证据,二是上述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认笔录,三是出售犯罪对象的书证;抓获人的证言,内容包括: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犯罪嫌疑人到达发案地的车、船、飞机票、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旅店服务员的证言、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等;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受案、立案、破案经过。
关于非法狩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是否是禁猎期和禁猎区;采取何种方法,是否是禁用的方法,如使用炸药、毒药、火攻、烟熏、掏窝、捡蛋等其他方法;使用何种工具,是否是禁用的工具,如地弓、枪支等来源、下落;非法狩猎的数量、价值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应跟踪了解赃物的去向;现场勘查笔录、赃物类别;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应查明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地位、作用及其分赃情况;是否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此,应从以下方面收集材料:猎捕的野生动物数量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量;是否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的。如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被破坏;是否经常非法狩猎或是否被处罚过;是否违反狩猎法规,不听劝阻,抗拒林政部门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的。在收集和固定上述证据的基础上,还应注意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举报后,在家里搜出猎物,说是在市场购买的,混淆野生与家养的动物。因此,需通过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辩解。
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该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对象、物种、数量、价值及赃物的处理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对起意、组织、策划、实施、分赃等情况详细讯问,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现场勘查笔录等(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三、犯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以下证据的收集、固定,证明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证明犯罪对象的种类及是否非法收购、运输、转移、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运输、转移、出售的犯罪对象的属性、价格的鉴定结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名录;对不宜移送的犯罪对象拍摄的照片、录制的录像。
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客体的证据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特许猎捕证,是否按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和种类、数量、地点等;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客体的证据还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按规定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种类、数量、地点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野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皮、毛、角、骨、肉等加工,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
必须指出的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目前野生动物资源管护和破坏之间的斗争十分尖锐,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侦破难度,此类案件的特点也在逐渐变化,作案的手段、方法更趋智能化,隐蔽性也更强;时间地点的选择更具迷惑性,更加难以预测判断;犯罪成员的组成更趋多元化,犯罪组织更加紧密;反侦查手段也更趋专业化;其犯罪规律也会发生非常规的变化。无疑,我们应紧密跟踪侦查取证的实务,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证据问题的研究并及时加以剖析和总结,充分发挥各类证据在打击此类犯罪中的作用,遏制有增无减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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