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906】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构成何罪
文/黄光发
【案情】
蒋某一次从某银行ATM存取一体机上取钱,然后在消费过程中发现里面有张假币,就推测此ATM机的验钞功能出现了故障。一日,蒋某将从朋友处得来的5600元高仿假币通过该ATM机存入自己的户头,然后又从另一个ATM机中取出5600元真币用于消费。
【分歧】
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构成何罪?对此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且两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对其应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蒋某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即利用ATM机存在的问题,将假币兑换成真币,并将其占有的违法行为。故该案不适用牵连犯,因蒋某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理解为,使用假币,是将假币作为真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ATM机中存入假币以取得真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该案蒋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
笔者认为,对流通不能进行限制性理解,如在公共流通领域,其实何为公共领域,ATM机算不算公共领域,都无从正确认定。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假币使用出去了,形成了转换,就应认定为已达到了使用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蒋某只实施了一个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使用的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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