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807】对刑法破追诉期限规定的理解


首页>>司法实务>>人民法院报刑事实务(2010-2019)>>正文


 

 

【2015102807】对刑法破追诉期限规定的理解
文/秦子茜

  刑法有追诉期限的规定:某一犯罪经过一段时间,将不受国家公权力追究。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关于某一犯罪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及国家司法机关是否应予继续制裁情况的讨论。笔者认为更深刻地了解刑法关于“追诉期限及破追诉期限”的立法原理,对于弥合分歧,为刑事审判指引正确方向有着重要作用。
  下面看一则案例:被告人孙某,1979年出生。2007年3月19日至23日,被告人孙某伙同刘某、王某驾驶摩托车到某地,采用撬门别锁等方式,入户盗窃作案4起,盗窃花生米220千克,涉案价值共计1496元。同案犯刘某于2007年3月26日被抓获,同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对同案犯刘某立案侦查;同案犯王某于2008年3月11日被抓获;被告人孙某于2013年12月20日被网上追逃,2015年2月22日被抓获。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孙某入户盗窃,盗窃作案4起,涉案金额为1496元,应被处以三年以下刑期;其次,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所以如果没有发生法定事由,被告人孙某的罪行经过五年的追诉期限,则不被追究。
  孙某该罪行的追诉期限从孙某盗窃作案结束之日2007年3月23日起计算,经过五年,即2012年3月22日结束。若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2012年3月22日之前抓获了另外两名同案犯但并没有对被告人孙某采取侦查措施、手段等,等到2013年12月20日才在网上追逃孙某,则孙某的盗窃罪行经过2012年3月22日之后便不被刑事追究。因此,在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规定时,裁判者需要严格审核把关,须有确切证据证实司法机关在立案后对被告人采取了相应侦查措施,被告人积极逃避侦查或逃避审判,否则除此之外都不能成为破追诉期限的理由。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