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90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送养”亲生子构成拐卖儿童罪
文/陈俊鸿林前枢
【案情】
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德与其同居女友张某红未婚生育一子刘某。同年5月,张某红再次怀孕并失去工作,刘某德遂让赵某泽等人帮忙寻找买家,欲将刘某卖掉,并多次劝说张某红同意此事。后经赵某泽等人联系,刘某德与张某红将刘某以4.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了“送养协议书”。刘某德、张某红、赵某泽分别非法获利1.5万元、5000元、1.8万元。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刘某德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德在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时虽收取钱财,但系迫于生活困难所致,并非纯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其行为性质属于民间的送养行为,不应视为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德私自将未满1周岁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德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同属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如何定罪处罚,据以判断的依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根据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反之,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根据《意见》的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德在刘某出生不到2个月即积极联系人贩子准备将刘某“送养”,并在“送养”过程中与人贩子共同收取了巨额的钱财,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名义上是“送养”,实际为出卖,应当按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