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808】为他人吸毒提供临时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首页>>司法实务>>人民法院报刑事实务(2010-2019)>>正文


 

 

【2014082808】为他人吸毒提供临时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李春丽

  【案情】
  2013年11月1日,周某约朋友古某、陈某(未成年)、谢某(未成年)等人在一饭店包间吃饭,庆祝其20岁生日。席间,陈某拿出一包净重约0.3克的海洛因,4人均吸食了毒品。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饭店包间是周某临时使用的场所,周某容许陈某等人在包间吸毒,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笔者认为,凡是行为人(临时)拥有使用权、支配权,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均可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周某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在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
  2.容留他人吸毒罪场所的界定。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发现和逃避处理。实践中,吸毒人员的吸毒场所不仅局限于自家住房等较为固定的地点,临时租赁的住所、旅馆、饭店、KTV包厢等地点聚众吸毒的现象屡见不鲜。此情况下,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若仅机械地将行为人具有“完全支配”、“拥有”、“管理”的“固定的场所”作为认定标准,则会纵容利用临时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和控制毒品扩散,也违背了刑法立法目的。
  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也不能一概以犯罪论,只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的,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了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应予立案追诉的六种情形。重庆市公、检、法、司、国安等机关联合出台指导意见,细化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的具体情形:1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3次以上的;1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满18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本案中,周某在其拥有临时支配权和使用权的饭店包间容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3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