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006】司法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文/桑志祥王婧
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郑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判决生效后,张某不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郑某的申请下,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封了张某一台价值10万元的装载机。2013年3月12日,张某因无力偿还刘某欠款,私自将法院查封的装载机变卖,用于偿还刘某的债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日即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后又经审查张某的行为情节严重,法院于同年3月23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同日以张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诉至法院。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
本案中张某先前被司法拘留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起刑时间是2013年3月12日还是3月23日?笔者认为,司法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此外,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也作了类似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被司法拘留后直接转入刑事诉讼程序,最终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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