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006】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单亲家庭不应是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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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006】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单亲家庭不应是障碍
文/李林清

  【案情】
  王某于1996年6月出生,2013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公诉。法院拟对王某适用缓刑,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意见认为,王某属于单亲家庭,不具备帮教条件。【分歧】
  对王某可否适用缓刑?一种意见认为,司法局出具的王某不具备帮教条件的意见客观真实,法院应予尊重。另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犯受法律特别保护,王某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使司法局出具不具备帮教条件的意见,法院也可依法宣告缓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王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将宣告缓刑分为两种情形: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一般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由法院裁量。如判前调查持否定意见,此种情形之下犯罪预防优先,司法局的意见应予尊重;对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基于法律规定特别保护优先,应当依法宣告缓刑。本案中,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寻衅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应认定具有悔罪表现;事后王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悔恨不已,其主观上已无再犯危险。庭审中,王某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邻里证言和王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保证书均表明其平时表现较好,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显然,王某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
  2.王某受法律特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表明,未成年犯往往具有单亲家庭或孤儿背景,缺少正常的关爱和教育是其误入歧途的重要原因,需要法律给予他们更多的宽容和保护。依法对王某宣告缓刑,有利于通过加强帮教促使其重新做人。司法局出具的判前调查意见只是表明王某的家庭背景增加了社区矫正的难度,并非缺乏宣告缓刑的条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