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306】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犯罪仍积极接送——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首页>>司法实务>>人民法院报刑事实务(2010-2019)>>正文


 

 

【2011112306】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犯罪仍积极接送——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文/张同泰

  案情
  贾某系一出租车司机,某晚10点左右,贾某拉了三名乘客,每人均手持砍刀。他们上车后说出高价包车,让贾某全程等待接送,并告诉其不要报警。此时,贾某从他们的言语中得知他们欲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贾某仍欣然接受。果不其然,三名乘客下车后即去殴打某人,将其砍成重伤。贾某在出租车内看到了殴打过程,并听到对方求饶声音。后三名乘客乘坐贾某的出租车离去。
  分歧
  本案三名乘客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并无异议,但对出租车司机贾某是否构成共犯,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贾某虽然知道三名乘客要去犯罪,但其事先没有与他们沟通、预谋,而接送乘客是其本职,并非出于帮助他们犯罪的目的,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司机在正常载客期间,无论乘客去向、目的,即便知道乘客欲进行犯罪行为,因为没有事先的沟通,不能构成犯罪,但本案贾某在已经明知乘客去犯罪的情况下仍等待接援,形成了通谋的事实。故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对贾某定罪处罚,但在量刑时可考虑贾某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从轻或减轻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贾某构成犯罪,系共犯中的从犯。
  通常认为出租车司机搭载犯罪人员系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故意,即便是明知而为也非共同故意犯罪。但是本案中从多处细节中可以认定贾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
  1.贾某与犯罪行为人存在预先共谋。共同故意犯罪,需有一定的意思联络。本案中,三名乘客上车后贾某已经发现三名乘客手持砍刀,并从他们言语中得知欲实施犯罪,此时贾某主观上为明知;在三名乘客提出高价包车时,贾某欣然地主动接受,而非在胁迫下接受的,并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积极实施客观行为。可以判断出,贾某已经有了事先通谋之行为。
  2.贾某主观上系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希望或放任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中,贾某欣然接受他人出高价接应的邀请,并在等待过程见到三名乘客的犯罪行为后仍未改变初衷,也未报警,放任犯罪的发生。上述细节表明贾某此时的主观心态应为间接故意。在共同犯罪中,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即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相结合也可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贾某系故意伤害罪共犯。
  3.贾某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贾某虽然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也未提供犯罪工具,但是贾某在放任的主观心态下,积极等待犯罪嫌疑人帮助其提供作案的交通工具,可以认定贾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4.对贾某应从轻、减轻处罚。从法定量刑上看,贾某为达挣钱目的,临时起义间接参与犯罪,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未参与策划,故应为从犯。从酌定量刑情节上看,贾某主观恶性不大,其本身并不希望被害者受伤,可以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