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906】以买摩托车为名,试车时企图将车开跑——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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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906】以买摩托车为名,试车时企图将车开跑——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文/徐登山禹春慧

  案情
  被告人张某打算找个卖摩托车的店,以买车的名义在试车时趁老板不注意把车开跑。一天,他来到王某的摩托车经销店,看中了一辆价值5460元的摩托车,向王某要求试车,王某就坐在车后边让张某试车。试了一会儿,因王某坐在车上没有机会将车开跑,张某称车把太紧,王某修理后又试,张某又说车把太松,在王某下车准备试车时,张某趁机加大油门将车开跑。跑了两三公里车没油了,张某便推着走。这时摩托车店的两名伙计追来问怎么回事,张某说试车没油了,并掏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让其去买油。加过油后,一个伙计骑自带的摩托车先走,另一个伙计坐在摩托车上。张某开车走了一会儿就对坐在车上的伙计说车上不去坡,让其下来推车。等其下车,张某再次加油门沿公路跑了几公里,王某与其他人骑摩托车追来喊叫张某停车,张某撞击拦截的摩托车(未造成车损人伤后果),拒不停车。追赶过程中,张某开的车没油了,弃车逃跑,后被当场抓获。
  分歧
  本案在定性方面,有四种不同意见,即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或抢夺罪、或抢劫(转化)罪。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构成抢劫罪(转化)。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构成抢夺罪,而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本案中,张某虽想采用试车的方法将车偷走,但在试车过程中,张某第一次试车逃跑被追上后,又继续采取以第二次试车的方式偷车,但车老板或者车行伙计始终坐在车后边,说明对张某的偷窃行为已有所防备。而张某数次企图甩掉车老板未果后,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直接把车开走,此时说明张某知道其偷车意图、方式已被察觉,已无法再采用秘密的方法将车“偷走”,故采用公然夺取的方式将车开走,犯意已经发生了转化,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而构成抢夺罪。
  其次,张某不构成诈骗罪。虽然张某在偷车过程中也采用了类似诈骗的方式,如诈称车坏了、车没油了,但不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是为其后行为作准备,与犯罪构成、定性没有因果联系。且从车老板和车伙计的行为来看,他们并没有因张某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虽然车老板和车伙计将摩托车自愿交付给张某试车,但这种诈骗行为并没有使得张某取得摩托车的控制权,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张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张某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撞击拦截的摩托车,由于这种暴力行为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虽然未造成车损人伤后果,但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