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806】从本案看聚众斗殴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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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806】从本案看聚众斗殴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文/张同泰张海峰

  案情
  张某与刘某为抢夺某工地沙石供应权而约定斗殴。张某纠集了五人,刘某纠集了王某、陈某,双方在斗殴过程中,刘某与王某、陈某见对方人多,且持有砍刀,纠缠不久便直接抱头蹲地。但张某仍不依不饶,口称“敢与我争夺工地”,与其他五人将刘某、王某、陈某分别砍成轻伤。事后张某等六人以聚众斗殴罪被起诉,刘某等三人分别向张某等六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分歧
  对是否支持刘某等三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聚众斗殴罪中,犯罪的发生、所受侵害均系自己故意所致,对方无须为被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聚众斗殴罪中,虽然对犯罪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但遭受侵害确属对方故意犯罪行为所致,应得到赔偿。第三种观点,聚众斗殴罪中,被害方系犯罪行为人之一,所遭受到伤害自身也有过错,且对自己受伤应有充分预见,不应得到全额赔偿。本案被害人自身过错较小,加害人应给予较大比例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结合本案,就聚众斗殴罪中的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加害人应予赔偿。聚众斗殴行为虽然是双方共同引起,故意所为,但是对自身所遭受的侵害并非实质意义上的自己故意所致,其本身并不愿意遭受侵害,自己所受之伤确系对方故意犯罪行为所致,加害人应予以赔偿。
  二是加害人不应全额赔偿。聚众斗殴罪系双方故意引起的,被害人在犯罪形成、犯罪参与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自身过错与受伤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得到全额赔偿。
  三是视情形综合认定。首先,双方都积极参与且积极实施斗殴的情况下,应根据被害方过错大小来认定赔偿比例,考虑因素大致有双方人数、持械情况、受伤情况等。其次是在被害方未动手或者逃走的情况下,仍受到伤害,被害方在此情况下因过错程度较低、对方过错较为明显,应得到高比例赔偿。
  四是应支持反诉。聚众斗殴罪中,双方都积极参与并致对方受伤的情况下应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反诉请求。首先,法律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反诉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同等保护,如果不允许其提起反诉,有违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最后,只有双方故意引起的犯罪才可支持反诉,因为此类犯罪对方的损害与自身都有过错,支持反诉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精神,即对方的犯罪行为致自身受到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而其他犯罪不存在此特点,因此,不支持反诉。对于其他犯罪,被害方的过错造成刑事被告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作为减轻民事赔偿的情节,不应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