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507】攻击虚拟网名是否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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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07】攻击虚拟网名是否构成诽谤
文/赵龙

  【案情】
  “青果巷”论坛是某市地方论坛,主要是市民对于生活中关于餐饮、交通、环境、医疗等问题进行交流的平台,在当地具有广泛的关注度。李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在“青果巷”论坛上以“小魔豆”的网名解答网友的法律、生活疑难问题,在论坛里具有较高人气。2010年3月7日19时20分,论坛出现了以“打假斗士”为网名的帖子,内容为:“小魔豆名义上以法律咨询提供帮助,实际上骗财骗色,上当少妇有十几位之多。”该帖子在3个小时内跟帖200多条,其中,既有部分网友的人身攻击,也有“打假斗士”发表的“失身少妇哭诉受骗经历”等关于“小魔豆”与几名少妇的风流韵事。同日22时50分,相关内容被论坛管理员删除。
  因为“打假斗士”的帖子,李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常有人打电话过来辱骂李某。李某对“打假斗士”ID地址和被删除的帖子进行了公证,并对网名为“打假斗士”的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小魔豆”只是一个网名,不具有现实意义,并且,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小魔豆”和李某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不构成诽谤,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网名具有网络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的攻击行为也不适宜作出法律评价,但当网名在特定环境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定具有现实意义,当被告故意散播足以损害原告名誉的虚假事实,对于原告的名誉造成侵害,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互联网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的难题,网络的虚拟性能否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即网名这一虚拟身份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本案的一个焦点。
  网名的定性。网络的最大特点就是虚拟性,因此,网名在网络世界中只是一个符号,一个称呼。现实生活中,姓名对于人具有标识作用,是一个日常中使某个人特定化的因素,在网络世界中,网名虽然只是网络世界中的一个ID,但对于网民而言同样具有特定化的因素。
  “小魔豆”是否具有现实性。在网络世界中,网名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特定性,但虚拟性仍然是其最大的特点,网名更改后,其原来网名的属人属性就随之消失,但是不是网名就不具有现实性呢?就不能转化成法律上保护的“自然人”的姓名呢?笔者不这样认为。在网络的某一特定空间中,例如本案中的“青果巷”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论坛中,“小魔豆”也一直以法律咨询的身份出现,对于一些需要其帮助的人而言,还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取得过联系,由此可见,在“青果巷”这一特定的空间中,“小魔豆”具有相当的现实性和特定性。并且,对于由网络平台认识发展成为朋友的网友而言,无论是在他们的网络交流平台中,还是在网友范围内的交往中,网名都不再具有虚拟性,反而已经转化成了生活的一部分。
  判断网名是否具有现实性的标准。网名是否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在审判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公开程度”,即在于公众的知名度。如现在比较流行的网络小说的作者往往都是用网名,《盗墓笔记》的作者“南派三叔”和《明朝那些事儿》的作者“当年明月”等都是网络上的知名作家。对于广大的网民而言,对于其网名的知晓程度远大于其真实的姓名,但如果因为网名只是个虚拟身份而不是法律所指的自然人,其著作权就不受保护,显然不符合逻辑。同样的道理,当在一些论坛等特定环境中,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名,跟现实中的人具有很强的交叉属性。例如本案中的“小魔豆”对于认识他的网友而言就是原告李某现实生活的一部分,具有较强的现实性。
  被告攻击“小魔豆”的定性。虽然,“小魔豆”这一网名不具有适用名誉权保护的客体载体,但被告根据“小魔豆”所从事的职业,编造不符合事实的材料对其进行侮辱和诽谤,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特定性,即指向了现实生活中的原告李某。被告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原告的名誉受损,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实属故意。而原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到辱骂电话可以表明原告因为被告的诽谤行为,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应认定被告通过互联网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被告应该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