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006】冒充协警搬老虎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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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006】冒充协警搬老虎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文/王进炎

  [案情]
  被告人卢某系某派出所协警。2010年11月的某日,卢某向被告人吴某提出穿他的协警制服去城乡结合部的小店里搬老虎机(赌博器材),后被告人陈某亦加入。三人约定,由卢某、陈某先踩点,后由吴某身着卢某的协警制服进店搬老虎机,店主误以为吴某系派出所人员执法,未敢反抗,并让吴某将老虎机搬走。卢某、吴某、陈某共用上述手段作案6起,搬走老虎机7台,涉案价值人民币3825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冒充协警到小店搬老虎机的行为,使被害人限于错误的认识,误认为系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执法,自愿地让三被告人搬走老虎机,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冒充协警到小店搬老虎机的行为,系采取身着协警衣服、冒充协警执行公务的手段,利用其背后的执法权,对被害人产生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得不让三被告人将老虎机搬走,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看。被告人主要是以非法索取财物为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事先在一起预谋获得老虎机的手段,并确定了各自的分工。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本案的结果看,没有给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实际损害,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看。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胁迫的手段,即抓住被害人摆放老虎机系违法行为的把柄,以身着协警制服,具有执法权相胁迫,即以公安机关的威慑力、执法力,使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的强制,产生怕被行政处罚的恐惧心理,而不敢阻止被告人搬走老虎机。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在实施行为上具有诈骗的性质,利用被害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崇拜等心理,趁机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从本案的被害人心理状态看,被害人并非被蒙骗、自愿、主动地交付老虎机,而是因为自知摆老虎机系违法行为,怕被处罚,才任由被告人搬走老虎机。
  三、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看。被告人的行为直接侵犯了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并使被害人经济上遭受损失。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是单纯为了财物,有的还骗取某种利益,本案的被告人显然是单纯为获取钱财而作案的。虽然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假冒协警这一行为,但并非仅具有假冒协警的行为,就只能定性为招摇撞骗,而要结合整个犯罪事实在本案中,这种冒充协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敲诈勒索的手段。即三被告人抓住被害人摆放老虎机的违法事实,并利用身着协警制服对其施加精神强制,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