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306】暴力威胁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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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06】暴力威胁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文/丁建民王平

  一般情况下,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容易区分,二罪在客观方面虽都可表现为采取威胁的方法,但威胁有所不同:(1)从方式看,抢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威胁,而敲诈勒索可以不是当面发出。(2)从时间看,抢劫表现为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威胁内容,而敲诈勒索一般是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内容,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也如此。(3)从内容看,抢劫是以杀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比较广泛。(4)对取得非法利益的要求不同。抢劫罪占有的财物限于动产且没有具体的数额要求,而敲诈勒索罪则不限财物,甚至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且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但在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就不那么容易了。根据刑法理论界通说和司法实践,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1.看暴力手段是否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威胁,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受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对暴力程度的考量,应以客观上是否能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为标准。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和当时的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一形态的暴力,对未成年人可能足以抑制其反抗,但对于成年男子而言则未必。
  2.看暴力威胁在时空上是否具有紧迫性。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强调行为手段与目的结果在时空上的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的、直接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伤害提供了缓冲余地。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