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06】父亲殴打妻儿,儿子打死父亲——本案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文/雷泽彬蔡海燕
[案情]
胡天保经营一家自行车修车店,在此居住,经常在家中殴打其妻及其子胡仁辉(出生于1995年12月28日,小学六年级学生)。2010年4月4日上午,胡天保在自行车修车店里因琐事让胡仁辉跪下,持铁丝抽打,后经妻子劝止。中午,胡天保酒后再次在店里殴打、体罚胡仁辉,至14时许,妻子再次上前劝阻,胡天保不听,反而动手殴打妻子,将她压在店门口的地上,用手掐住她脖子。胡仁辉见状,用手欲将胡天保拉开未果,即持用于修车的铁柄羊角锤数次猛击胡天保头部,致胡天保头部受伤当场倒地,口中冒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胡仁辉外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其母外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分歧]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胡仁辉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以及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存在较大争议。
[评析]
一、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有意见认为,被告人胡仁辉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的根本标志。本案中,虽然胡仁辉在其父被害人胡天保对其进行殴打后又对其母进行殴打时,采用强暴力方式,持店中用于修车的羊角锤朝胡天保头部击打数下,手段严重,在客观上也造成了胡天保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胡仁辉在主观上只有伤害胡天保的意图,并不具有非法剥夺胡天保生命的故意;另外由于胡仁辉年仅十四周岁,其辨别、控制能力有限,在该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其有放任结果发生的故意。
二、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但并不是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和有必要对其实行防卫对抗。一般而言,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的,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胡天保长期以来施行家庭暴力,案发当天,胡天保又再次殴打胡仁辉及其母亲,因此,胡天保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但胡天保的殴打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胡天保以前在殴打妻子时也有掐她的脖子,根据法医鉴定结论,不足以证明胡天保在案发当天对妻子的殴打欲对她造成严重伤害、足以使胡仁辉形成防卫的紧迫感,因此胡仁辉的行为不符合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虽然胡天保的殴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胡仁辉在欲拉开胡天保未果时,产生了打晕他的念头,其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仁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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