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106】加强附带民事调解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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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06】加强附带民事调解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文/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刑事案件中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只是简单作出裁判结案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尽管短期内个案调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多,但从长远来看,有效、负责的调解能够确保案结事了,不至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总体上降低了司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1条提出:“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形势下,人民法院要克服案件多、调解难、压力大等困难,切实重视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努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积极探索附带民事调解的方式方法
  与单纯民事案件的调解不同,附带民事调解具有更多复杂的因素,更需要讲究方式方法。一是把握调解时机,将一审作为调解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并将调解贯穿于刑事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要尽可能争取在一审达成协议,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审期间没有明显效果的,二审期间应加大调解力度,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二是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和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尽力化解“心结”,缓和双方对立关系,消除可能导致“案结事难了”的不稳定因素。要把调解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尽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对于经过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三是在查明事实、辨明责任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调解前首先应当查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并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辨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等,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责任,准确界定被害人的权利,统筹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调解,包括律师、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单位、社区等,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形成做好调解疏导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合力。
  二、着力提高刑事法官的调解能力
  正确裁判的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善于调解的能力也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调解要求法官不仅精通法律知识,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具有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法官仅仅懂得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新的司法理念,不能正确分析刑事案件发生的起因,矛盾纠纷的演化、性质和特点,不善于把握刑事与民事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责任感和善于做好工作的方式、方法,就不可能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不可能实现案件的最佳裁判效果。刑事法官应当深入社会,了解生活,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诉讼调解的司法能力,既要通过积极、负责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使个案得到妥善处理,又要宣传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政策,有意识地引导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理念进步。各级人民法院也要总结调解经验,加大培训力度,为刑事法官提高诉讼调解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创造条件。
  三、健全和完善调解促进机制和配套制度
  不断完善调解促进机制,一是,在绩效考核方面,对调解结案的法官应当给予激励、鼓励的评价。要把调解结案作为评判法官审判能力和审判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嘉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法官调解结案的积极性。二是,要把法官裁判结案后当事人申诉、上访的情况作为对法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因素,促进法官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更加重视、投入更大精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避免出现“依法裁判”后非但未能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反而激化冲突,以致引发挑战司法权威的闹访、缠诉等问题。
  健全和完善调解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安抚被害方情绪的新举措。如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解决赔偿问题奠定基础;对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增强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尽量弥补被害方经济损失;对于刑罚执行,可以建议监管机关对被告人的减刑从严控制,以满足被害方报应的情感需求;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于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存在特殊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给予适当的资金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