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1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有关部门就服刑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如何处理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依法组织从事生产劳动,属于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监狱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执行刑罚的行为不应纳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监狱对罪犯的工伤补偿行为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
载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形容室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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